文章详细

微量物证在诉讼实践中的作用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刑事诉讼证据基本特征有哪些?

123发布时间:2021年6月30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微量物证在诉讼实践中的作用,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刑事诉讼证据基本特征有哪些

  王大磊律师,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微量物证在诉讼实践中的作用

  1.微量物证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和缩小侦查范围


  可以判断案件的原始现场


  在爆炸、纵火、盗窃、强奸、分尸及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现场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此类案件中,通过对现场微量物证检材的分析检验,有助于确定案件的原始现场、推断案件发生过程并侦破案件。如杀人移尸和杀人碎尸案件,除了尸体、尸块外,包裹捆扎尸块的物品的材料和物品上粘附的各种微量物质都能为判断案件第一现场提供可靠的线索。


  可以推断犯罪人的职业或生活环境


  犯罪人案前从事某项工作或在某环境居住,作案时 在其使用的工具上、衣着上就会粘附反映其工种及居住环境的某些微量物质。如钳工粘附的铁锯末、钻屑,铆工的火、电焊颗粒,木匠的木钻屑,居住地的土壤颗粒等等,这些屑末一旦出现在现场,就能够为分析案犯的职业特点或生活环境提供线索。如某地曾发生一起盗窃案,撬压工具反映出两处痕迹,一处为钩状,一处为条状,钩状痕底处有白色物质,经分析为动物油脂,则推断现场留痕工具为装卸肉体的铁钩,案犯应是冷藏车的装卸工,确定了职业,缩小了侦查范围,案件很快告破。


  可以推测作案工具


  通常情况下,犯罪分子作案都会携带作案工具。因此,在爆炸案件中,我们可以通过现场提取的引爆物、爆炸装置等推断爆炸物种类;通过现场上遗留的作案工具的断离碎屑的形态、成分和来源等分析推断工具种类;通过射击产生的烟垢的分布来分析射击枪种;通过车灯的碎玻璃碎片来分析车辆;通过分析现场提取的和嫌疑工具上附着的微量物质,确定嫌疑工具是否为作案工具等等。


  推断作案时间


  可以利用射击时从枪口和抛壳孔排出的发射药及底火残留物的锈蚀情况和工具痕迹中断头、断口处微量物质的锈斑等推断作案时间。如1995年3月沈阳某建筑工 地的搅拌机、升降机发现被盗,现场留有拉断的动力线,断头上有严重的锈斑痕,分析机械被盗时间不应是春天,而应是在去年的深秋、初冬季节。后经查找元旦前 后的销赃线索,找到丢失的建筑机械,破获此案。


  为串并案提供依据


  对于系列犯罪案件,可以通过对多个犯罪现场提取的同类微量物证的检验,为串并案侦查提供依据。例如,某地连续发生25起入室盗窃案件,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发现其中13起案件现场宅院大门挂锁钥匙孔内有半截火柴 杆,另半截扔在门周围地面上。经鉴定,这13起案件中提取的火柴杆是同类木材质制成的,结合其它痕迹物证并案侦查,犯罪分子抓获,并从其身上和家中搜查到 同一火柴厂生产的同一牌号火柴四十余盒。







  2.微量物证可以为证实犯罪提供科学依据


  可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并为重建现场提供信息和依据


  微量遗留物反映了一定的人或物与案件的关系,如持枪射击后,持枪者手的虎口部位会遗留微量的射击残留物,利用枪击案件中持枪者手的虎口部位是否留有射击残留物,可分析他杀还是自杀,进而确定案件的性质。通过对火灾现场遗留微量物质的鉴定,还有助于判断火灾是纵火还是自燃。


  在有些案件中,微量 物证对于现场重建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如在涉枪案件中,根据射击时从枪口和抛壳孔排出的发射药及底火残留物提供的微观信息,可以为判断射击人、射击点以及弹 着点等提供依据;在爆炸案件中,可以通过对爆炸的抛出物、炸药残留物等微量物证勘验、鉴定,以及对微量物证分布情况的综合分析, 为现场重建和案件的侦破提供信息和证据。


  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要靠证据。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的微量物证种类不同,作用也各不相同。犯罪现场发现的以及从现场带走的各种微量物质与犯罪分子有密切联系。因此,如果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或其身上发现可疑物质,可将其与现场提取的微量物质进行比对,鉴定结论的肯定或否定可以作为正式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的重要根据。例如,在一些凶杀案 件中,通过凶器上附着的微量物证的分析,可以直接认定或否定是否用该凶器作案,再根据凶器的来源认定或排除部分犯罪嫌疑人。


  3.在某些情况下,微量物证能够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


  微量物证大多是间接证据,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能够直接认定作案人。犯罪行为是由特定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的,因而它所形成的罪证也具有特定性。特定性是物证的三个基本特征之一,微量物证也不例外。根据微量物证的特定性,有时可以运用它直接认定作案人。例如,嫌疑人手上被检出有射击残留物且和作案枪支上的射击残留物相同,而此人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又接触不到枪支弹药,据此,结合其它手段就可判断他为作案人。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高、新、尖的分析仪器不断地应用于微量物证检验,使得有些微量物证的检验趋近于认定同一,微量物证可以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以微量油漆物证为例,通过计算,一层油漆同一的概率为1/7200,难以进行同一认定,而三层油漆同一的概率为1/2.2×1011,则趋近于认定同 一。


  4.微量物证可以判断言词证据的真伪。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说假话的现象比较普遍。为了验证言词证据的真伪,通常的做法就是将它们拿来与实物证据进行比对,以弄清真相。


  微量物证具有出现率高、隐蔽性强的特点,不易伪造。因此,如果能够取得确凿的微量物证,对于侦破案件与最后定案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微量物证是惩罚犯罪和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摆事实、讲道理;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之中。在;摆事实;时,微量物证常常成为证实犯罪的有力武器,使得犯罪嫌疑人乖乖地认罪伏法。因此,微量物证也是惩罚犯罪、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更趋智能化,宏观的物证的收集越来越困难,同时,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得在各类案件的调查及审理中证据的作用更为重要,相应地,要求对微量物证进行科学鉴定的案件也因此增多。微量物证正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在法庭科学领域,微量物证对于揭露和证实犯罪必将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我国微量物证检验技术和微量物证的运用还很不平衡,大部分地区受资金、人才、意识等因素的制约,微量物证检验技术水平较低,对利用微量物证破案显得信心不足。


  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的局面,首先,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刑事技术人员要强化微量物证意识,充分认识微量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在资金投入、人才配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提高现场微量物证的发现率和提取率。


  其次,要加大微量物证分析仪器的投入,不断引进新技术。现代分析仪器是微量物证检验的主要技术手段,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原有的分析方法和仪器不断改进和更新,及时地引进分析仪器和检测技术,综合多种方法进行检验,对于提高检测灵敏度、准确度和扩大微量物证的检验范围都是至关重要的。


  再次, 要建立微量物证的有关数据库和样品库实行资源共享。结合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微量物证样品库和数据库的建立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基础性工作的扎实与否与检验工作整体水平的高低关系密切。建立微量物证数据库和样品库并通过互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对于提高微量物证检验人员的鉴定水平,提高办案效率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刑事诉讼证据基本特征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在判决任意案件的时候都需要根据证据来判定结果,若一个案件中没有真实有效的证据就不能判处当事人的责任,因此证据对于一个案件来说十分重要,尤其是刑事案件,因此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就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刑事诉讼证据。


  一、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1、物证、书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特别关注: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特别关注:


  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的责任。


  证人作证的两个基本规则:一个是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规则,另一个是证人作证优先规则,即证人的身份与本案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作为证人。


  证人与见证人不同。见证人的证明行为并不针对案件事实。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严禁刑讯逼供或以欺骗、引诱等方法套取口供。


  刑诉法第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特别关注:


  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举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人有法定的回避理由,应当回避。


  鉴定结论与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在产生的程序上有原则的区别。


  特别关注: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提出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要求。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结论作出说明,接受质证。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6、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特别关注: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7、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特别关注: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


  二、刑事诉讼证据基本特征


  1、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2、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3、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以及刑事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相关内容,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或手段,而案件事实又是裁判的根据,因此为了保障裁判公正,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猜您还想知道:


  ◆未成年人可以出庭作证吗


  ◆录音证据如何认定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5352760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