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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信用卡就构成犯罪吗 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23发布时间:2021年8月14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Tags: 无力偿还信用卡就构成犯罪吗,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王大磊律师,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无力偿还信用卡就构成犯罪吗

  现今许多人开始用起了信用卡,无需携带现金即可完成支付。但是信用卡在购买时也会没算好金额导致透支,如果透支过多的甚至要承担法律。


  如果明知道自己没有偿还信用卡款的能力,还去透支,说明主观上存在恶意占有的目的,如果透支的数额已经超过5000元,或者经银行还款催告三个月仍然未归还的,就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要承担刑事。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


  《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决定》第十四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核心内容:在关于我们信用卡的一个诈骗罪中,需要如何进行了解与及分析呢如果是恶意进行透支信用卡诈骗罪,那么需要怎样进行分析呢会得到怎样的一个后果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行为作了严格界定,客观上,一是行为人的;透支;行为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最后,;恶意透支;在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在这一整套标准体系里,行为人都可以通过自由选择来防范犯罪。比如若你没有偿还能力,可以选择不办卡;办卡后发现无偿还能力,可以选择不透支;在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内透支了,还可以在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内偿还;未及时、足额偿还的,在银行催收之后仍可以及时偿还。这样还不还款,又已超过3个月,并达到法定数额,且有主观占有故意,就要刑法;侍候;了。


  该《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本金和利息的相加后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具体金额方面,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可能在10年以上。而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则要承担还清欠款及利息的民事,并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备案,存下不良信用记录。


  目前,常见恶意透支行为有两种,上述案例也反映出: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银行网点频繁消费、取现,每次取现的金额都在规定的限额内,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携款潜逃;二在多家银行办理多张信用卡,恶意消费、取现,并以不偿还达到恶意透支的目的。这次司法解释中明确了逃避追款属;非法占有;,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情形,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案例一:恶意透支90余万领刑9年


  现年40岁的汤某于2003年注册成立一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从事电脑批发零售生意。由于公司资金不多,汤骏先后在多家银行申领了24张信用卡。而后利用多张银行卡还款上的时间差,拆东墙补西墙,用透支款进货,赚钱后再把银行的透支款还上。从2002年4月至2007年10月间,汤某使用信用卡诈骗本金金额达90多万元,再加上利息滞纳金共约116万余元。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后,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汤骏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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