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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123发布时间:2022年1月14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武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辩护人:王大磊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武某的委托,指派王大磊担任本案被告人武某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审理,辩护人对于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武某犯合同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辩护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考虑:


一、被告人武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

从武某的口供可以知道,被告之前也是做合法合规的手机生意,本身没有想着要违法犯罪,做生意也讲究诚实守信。因生意的经营过程中不慎亏本,一时的冲动,才做起的骗别人手机款的行为。被告人武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没有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二、被告人武某是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武某认识到自己错误后,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在公安指定的位置等着公安的抓捕,到了公安机关后,积极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使司法机关节省了办案成本,再加上被告平常表现好,经过公安机关对被告的调查,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能给被告人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武某认罪态度好,能自愿认罪,有悔表现

被告人武某到案后,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关的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他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辩护人的会见中,都流露出对自己行为的歉意,足见其态度是端正的、悔罪是真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给于其从新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被告人武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得到谅解,

    本案事发后,被告人武某的家人在家庭条件非常困难的情况下,积极通过公安机关协调向被害人退账和赔偿,全额退还了自己诈骗的数额,被害人最大限度的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对社会没有造成大的影响,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武某需要赡养年迈父母,不宜长期羁押,适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缩短羁押期限

被告人武某的父母年迈多病,被告人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和收入来源老人在物质和精神需求都离不开被告人,故在通过刑罚对被告人进行惩罚的同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也应当尽量考虑被告人家庭状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缩短羁押期限,将羁押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  

六、量刑意见:建议对被告人武某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且积极认罪退脏和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其它法定、酌定情节,又不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大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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