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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22年1月14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韩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辩护人:王大磊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韩某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上诉人、参加法庭审理,辩护人对于一审判决中指控上诉人韩某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一审判决认定上诉韩某亚春因和被害人发生婚姻家庭和债务纠纷亲手把被害人杀害,其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十分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一审法院判处上诉韩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韩某的死刑判决不符合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不能判处上诉韩某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本案上诉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和辩护意见,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参考,并希望采纳: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韩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理由不充分。

首先,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首先,司法实践中“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包括:(1)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动机不十分恶劣,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2)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责任不全在被告人的(3)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引起被告人激愤犯罪的;上诉人韩某具有以上三种《刑法》中的酌定量刑情节。其次,从犯罪动机讲,而是上诉人韩某没有犯罪动机,没有提前预谋,而是激情杀人。从犯罪手段上讲,没有实施残忍手段,仅是在因自己喝醉酒的状态下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发生的。从犯罪时空环境讲,仅在临时激情行为。总之,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达不到罪行极其严重,其社会危害性相比其他杀人罪相对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也不属于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手段残忍。 

首先,从主体上讲,被害人和上诉人虽未领结婚证,但一起生活,也是生意合作伙伴,之前彼此感情很好。从人性角度说,如果没有被害人先骂上诉人,并大声喊你拿刀能怎么样,你还赶伤人吗,故意激怒上诉人,再加上诉人又喝了酒,头脑不清醒,在酒精的刺激下,上诉人才失去理智。丧失自我控制而杀人。其次,主观方面,事发前上诉人被被害人家人暴打,产生恐惧心理,才买把水果刀用来防身,如果上诉人想杀被害人,在事发之前上诉人约见好几次被害人,在绝佳机会面前,上诉人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在上诉人喝酒后对被害人实施的是一种下意识的行为,并不是蓄谋杀人。从上诉人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害人在上诉人面前骂上诉人,故意激怒上诉人。上诉人在外界刺激产生下,失去理智和意识的情况下实施杀人。因此,其行为明显不属于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手段残忍的杀人行为。

、一审判决对上诉韩某量刑不当。

第一,上诉韩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和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次明确表示对自己的罪行感到后悔。 第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均承认了其杀人行为,认罪态度端正、积极,属于坦白。上诉人家庭贫困,父母都年迈多病,有一哥哥还身患残疾,没有劳动能力,整个家庭没有别的收入来源,为了表示对被害人家属的诚意,四处借钱赔偿被害人家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四,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上诉人和被害人本来关系很好,因双方的债务纷纷,上诉人多次找被害人谈,被被害人拒之门外,也让上诉人很生气,双方见面后,再加上被害人辱骂、侮辱上诉人,从而诱发了上诉人的逆反心理,上诉人由于一时的冲动,行为过激造成被害人死亡,并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如果被害人能及时和上诉人沟通,也许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但是法律在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过错相低”的基本原则,也不应当忽略掉对犯罪者权益的保护。在对因激情和义愤实施杀人者进行量刑时,按照“情节较轻”处理合乎基本的“过错相抵”法律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五、上诉人韩某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并有自首行为

上诉人平时对父母一直很孝顺,而且其一直遵纪守法,为人不错,性格温和,无违法犯罪行为。尽管上诉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此,上诉人虽然构成犯罪但其社会危害性还不足以判处死刑。加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足见其是认罪,悔罪,具有改过自新的心理表现。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这两句话听起来普普通通,但却真真切切地警示着我们生命的珍贵。请我们冷静些,再冷静些,慎重一点,再慎重一点。对因激情实施杀人者进行量刑时,按照“情节较轻”处理,有利于教导每个社会公民对自己实施的影响或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更加理智地进行权衡。考虑到激情杀人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量刑依据,每个人为避免自己成为激情杀人行为人,会本能地对自己不符合社会道义的行为自觉地内敛,从而更加理智地划定自己行为的边界,尽可能地避免侵害他人事件的行为发生,有利于最大可能地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在此,辩护人衷心希望,二审法院高度重视并充分考虑一审判决在事实和证据认定上存在的诸多疑点,以严谨细致的态度和作风,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和人性化的司法理念出发,改判上诉人韩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辩护人: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王大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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