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仙人跳”中的正当防卫之辩

123发布时间:2022年2月7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清、郭某瑞、马某克(已死亡)经预谋,由郭某瑞冒充马某克妻子,通过手机微信将被害人(另案中的被告人)曹某约至某酒店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马某清、马某克携带事先准备的刀具、铁链、绳索等工具进入房间,以被害人曹某与马某克妻子郭某瑞发生性关系为由,使用刀具、铁链等工具对被害人曹某实施殴打并索要人民币10万元。经鉴定,曹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马某清、郭某瑞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

  另指控:2017年8月2日21时许,马某清、郭某瑞、马某克(已死亡)经预谋,由郭某瑞冒充马某克妻子,通过手机微信将被告人(另案中的被害人)曹某约至某酒店并与其发生性关系,马某清、马某克携带事先准备的刀具、铁链、绳索等工具进入房间,以被告人曹某与马某克妻子郭某瑞发生性关系为由,使用刀具、铁链等工具对被告人曹某实施殴打并索要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曹某手持从马某清处夺下的刀具逃离房间时,将上前阻拦其离开的马某克捅伤致其死亡。经鉴定,马某克系被单刃刺器刺破右髂外动、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曹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曹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

  辩护思路

  曹某在两个案件中分别作为被害人和被告人,如果检察院指控马某清、郭某瑞构成敲诈勒索罪成立,那么曹某在敲诈勒索过程中进行正当防卫,致人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应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应当减轻处罚,但难逃罪责。如果马某清、郭某瑞、马某克(已死亡)的行为定性为抢劫罪,则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实现无限防卫权,曹某不构成犯罪。且在此两个指控的案件中,究竟马某清、郭某瑞、马某克(已死亡)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还是抢劫,根据证据情况存在有争论的空间。在该案件承办过程中,律师发现马某清、马某克进入房间时有强拿曹某手机并要求说出秘密的行为,应当作为抢劫情形,作出建议,不但要作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还要作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清、郭某瑞构成敲诈勒索罪一案中被害人曹某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错误,马某清、郭某瑞、马某克(已死亡)的行为应当定为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曹某同意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和代理人分别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存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而暴力相威胁不仅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也是胁迫性抢劫的手段,两者都使用了威胁手段,但是在威胁的内容、方式、程度和时限上都有所不同。敲诈勒索是对被害人或者近亲属以暴力加害或者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相威胁、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或者限期送交财物。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仅仅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以交出公私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志自由和延缓的余地;而抢劫罪则是当面使用暴力威胁,当场劫财,遇有违抗时会立即施加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直接的威胁,已经没有延缓的余地。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清、郭某瑞、马某克(已死亡)的行为极其恶劣,严重危及曹某生命健康,依法应当定为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清、郭某瑞犯敲诈勒索罪,经当庭查证,被告人马某清、郭某瑞伙同马某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被告人郭某瑞诱使曹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马某清伙同某克闯入房间后,当场使用器械殴打曹某致其轻微伤,并拿走曹某手机威逼其交出10万元,被告人马某清、郭某瑞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抢劫未遂,二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敲诈勒索罪的公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结果

  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曹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为由,于2019年5月2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依法作出裁定准许撤回对曹某的起诉。检察院于2019年6月26日以曹某对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不起诉。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5352760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