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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的冲突处理

123发布时间:2022年3月15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的冲突处理

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立法本意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获得辩护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即委托辩护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到底谁更优先的问题。这个问题本身是没有争议的,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却出现了委托辩护律师会见受阻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杭州保姆纵火案中何兵律师会见被告人受阻;劳荣枝案中吴丹红律师会见受阻;女辅警案中被告人家属委托的两名律师会见被法院拒绝等等。执法机关(广义上,下同)的理由大同小异,基本上都以已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由拒绝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此产生谁更优先的讨论。此种理由是否违反程序,是否合法需要进一步讨论。


1. 首先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援助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一般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公益的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与委托律师具有相同的刑事法律诉讼权利。

2. 符合哪些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济困难的;盲、聋、哑的;精神病人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符合相应条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由此可见法律援助服务具有无偿性与补充性,法律援助事业也具有公益性与正当性。法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才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了辩护律师,此时委托律师当然应优先于法律援助律师。


3. 被告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重新开庭;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应当接受。由此可知,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至判决宣告以前,都是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的,并且在此期间有更换辩护人的权利(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是否可以代替委托律师,此时产生冲突应如何解决?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后,被羁押在看守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往往不能亲自委托辩护律师。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其委托律师,且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和被告人之间成立合法委托关系,此时若法律援助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相互之间就产生了冲突,解决这一冲突有两种方法:要么解除与近亲属委托律师的委托关系,要么终止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由此可知被告人本人的真实意愿至关重要。那么如何听取被告人的意见?仅仅是执法机关传话给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就可以了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


由此可知,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辩护,选择法律援助律师的话,必须与家属委托的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并签署书面文件。委托律师是可以要求会见被告人以当面确认解除委托关系是否基于被告人本人的真实意愿,看守所是应当且必须安排会见的。若被告人拒绝会见,看守所也应将被告人本人签字按手印的解除委托关系、拒绝会见等相关书面材料交给委托律师。司法机关单单口头通知说明理由是没有公信力的,也是违反程序不合法的。


5. 法律援助机构已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若受援人及其近亲属又自行委托辩护人的话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此条是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此情形的话也有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的义务,与此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应终止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由委托律师接任法律援助律师。


司法部《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第8.5.1.1条规定,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但另有规定的除外:3)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此条是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要求。法律援助律师在此情形下应自行终止援助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6. 委托律师在此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寻求救济?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律师的维权申请合法有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议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持有关证明调查核实律师权益保障或者违纪有关情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救济途径是明确的,委托律师可以向检察院、律协、司法局寻求救济,但寻求救济是否有效,不得而知。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大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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