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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斜视

123发布时间:2022年3月15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之所以用“斜视”这个词,并不是对该项制度存在偏见,只是想针对其中个别条款从侧面的一个角度来提出问题,并试图能引起大家注意,以便真正用好该项制度。从2014年速裁程序在全国部分试点城市开始试点,再到2017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部分城市试点,郑州都是先试先行者。随着2018年10月26日将两项制度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意味着该项制度在全国开始施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今年10月11日“两高三部”会签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4日公布实施。该指导意见就在试行阶段存在的值班律师阅卷权和发表意见权均予以明确规定。


随着法律帮助和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推进,大量的当事人选择法律援助。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在看守所等场所作为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作为家属代为委托或者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辩护服务。无论是值班律师还是辩护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中都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2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第26条、27条分别规定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笔者曾经是郑州市第一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有幸参与办理了大量的认罪认罚案件。实践中存在几个问题,值得律师和司法机关注意。特别是《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实施以后,我们更有必要正视这些前期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一、值班律师不是“见证”律师。过去很多值班律师认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是一种“见证”行为,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见证”有居间证明之意,但该项制度明确规定值班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具体包括:(一)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二)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三)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五)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六)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且在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谈话时办案人员应当回避,值班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公诉人之间的“见证”人。只有正视自己的地位,才能真正做好认罪认罚工作,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诉讼权利未告知的法律后果尚未确定。侦查机关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们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该项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项诉讼权利需要在笔录中明确告知,如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是程序上的瑕疵。但究竟会产生何种后果,指导意见中并未明确。这将有可能造成相关办案机关忽视这项权利告知,实践中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很少有该项权利告知,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应当起到促进作用,更期待对不告知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究竟如何才能保证律师的阅卷权。在该项制度试行阶段,没有明确规定值班律师的阅卷权。指导意见中予以了明确,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但实践中值班律师往往并不是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法律帮助,没有家属或者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不能事先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对接沟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没有见到相关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也无法通知值班律师进行阅卷,造成阅卷权对于值班律师存在障碍。在值班律师无法阅卷的情况下更无法及时有效的提供法律意见,导致值班律师只能劝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考虑司法机关意见。


第四、如何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在指导意见中第22条、27条均规定了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的范围包括:(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辩护律师是接受家属委托的,往往可以通过正常递交手续阅卷、发表意见;在实践中,经常是检察院在未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就已经将认罪认罚具结书打印好,量刑意见已经明确了幅度,直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律师进行签字;如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提出有不同意见,检察官往往会以重新更改法律文书程序繁琐为由不同意更改量刑意见。究竟应该如何听取意见,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及时通知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或者援助律师阅卷后再进行听取意见,在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后再确定具结书的内容是值得探讨的一项工作。


任何一项好的司法制度,如果执行的好,就好收到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反,如果一项好的司法制度,没有真正的落实执行好,就有可能成为“萝卜快了不洗泥”,制造出一些冤案、错案。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大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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