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从两起单位犯罪谈对单位罚金刑的适用

123发布时间:2022年3月16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2008年初,郭某(在逃)为解决其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河南某置业公司资金需求,指示公司副总马某(另案处理)相继注册成立郑州某实业公司等10多家空壳公司,通过编造虚假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和票据承兑。2008年至2015件期间马某与河南某置业公司财务部经理张某商议,并利用伪造多份销售合同、装修和天然、虚构投资项目等方式先后多次骗取多家银行贷款和票据承兑,共计15亿元,根据郭某授意,上述资金用于归还河南某置业公司单位债务及其他公司,至案发尚有2亿元未归还。法院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等条款判处被告单位河南某置业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13年夏至2015年初,为应对相关部门的调查,被告单位河南某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在逃)授意公司副总马某(另案处理)销毁河南某置业公司及相关公司2013年以前的会计资料,马某遂与河南某置业公司董事长郭某某、财务部经理张某进行商量,并先后多次组织人员将河南某置业公司的会计资料拉到郊外进行焚烧销毁,经司法鉴定,故意销毁的会计资料达24亿元。法院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等条款判处被告单位河南某置业公司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上次判决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问题提出】

为何河南某置业公司单位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15亿元,案发时尚有2亿未归还,却被判处罚金一亿五千万元;而该单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达24亿元,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罪才判处罚金二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两个案例均涉及“双罚制”,即:单位构成犯罪,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又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难点是单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时,对单位的罚金数额是否也应当在二万以上二十万以内的罚金幅度内判决。有人认为该法条规定的罚金幅度仅应当对个人构成此罪时适用,单位构成此罪时应当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

【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2条规定的罚金裁量原则,判决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从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且刑法中罚金的裁量有多种规定:第一种是无限额罚金制,即仅规定了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具体数额限度,而由法院根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及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具体数额;第二种是限额罚金制,即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罚金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第三种情况是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数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第四种是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第五种是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数额。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已经明确规定了罚金幅度,其第二款规定的单位犯此罪的罚金幅度也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应当在二万以上二十万以内的罚金幅度内进行判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并没有规定罚金幅度,仅规定了并处罚金,属于无限额罚金制,依法应当由法院根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及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具体数额。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大磊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5352760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