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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会有哪些问题(二)

123发布时间:2022年9月27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争议焦点:鉴定及论证过程不齐全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商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余某某舌体损伤,致其功能障碍, 构成重伤的补充鉴定意见书,其鉴定主体、鉴定资质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形式要件不完备。庭审质证中辩护人提出的鉴定意见书中对鉴定余某某语言障碍采用什么方法、采用什么仪器、舌体神经检查有无临床记载等内容,鉴定人未作出合理解释,该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排除不了合理怀疑,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必须直接回应委托事项,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注意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超出委托事项,是否存在未委托而鉴定、已委托漏鉴定 的情形,鉴定结论是否对委托事项逐一出具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是否明确。鉴定结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审查鉴定人的签名是否符合要求


鉴定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并在鉴定意见上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如无鉴定人签名且无法作出 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签名不符合要求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 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签名的,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2) 因工作疏忽漏签或忘签,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鉴定意见可采信为证据。


(3) 鉴定人未实际参与鉴定而签名,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4) 他人代签名。如鉴定人实际参与鉴定且认可鉴定结论,从理论上说,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不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但 实务中,解释或补正难以让法院相信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客观性和严谨性,所以代 签名型的鉴定意见最终被采信为定案证据的可能性不大。


(5) 无认定人签名的价格认定书。对于认定人未签名的价格认定书,司法实务 的裁判规则不一致,大部分法院将价格认定书归入鉴定意见,如无其他瑕疵,可以 直接采信为定案依据;少数法院则将价格认定书归入书证,如无其他瑕疵,也可采信为定案依据;极少数法院将价格认定书归入鉴定意见,要求公诉机关补正,如无法作出补正,最终以无鉴定人签名为由不采信为定案依据。


(6)无鉴定人签名的行政机关出具的各类检测报告。在部分法定犯”(又称 行政犯”)案件中,鉴定意见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并出具的各类报告。签名对此类报告证据能力的影响视个案而定,尚无统一规定。


案例5-6 张某滥用职权案


争议焦点:鉴定人未签名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经查,河南某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案例 5-7 李某某、黎某等盗窃案


争议焦点: 没有认证人签名的价格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 本案中,由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没有价格认证人的签名,经通知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公诉机关也未补充。而以甘肃省公安 厅的甘公法制 [2018]14号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 作出批复,即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书证,无须价格认证人签名。法院认为,该批复没有法律依据,且前后矛盾。因此,公诉机关所举的由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因无价格认定人员的签名,通知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后,也未对该证据补证,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又因该证据本案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故对该份价格认定书不予采信。


案例 5-8 陆某某、张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傅某某、陈某等非法经营案


争议焦点:无鉴定人签名的检验报告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检验报告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定。涉案检验报告存在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的情形。


(1) 涉案检验报告均无检验人员的签名、盖章,亦无检验人员具有相关检验资 质的证据。虽然由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有授权签字人签名,但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多人参加司法鉴定的,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授权签字人仅具有文书的签发权限 (授权签字人签发只是检验、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其本人不一定即为鉴定或检验人,即使是检验人员,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共同鉴定, 因此该检验报告缺少另一检验人的签字。


(2) 部分涉案检验报告的唯一检验依据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许 〔201014号文附件 2”,经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许 〔201014号文件为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有关检测目录和检测方法 的通知》,其附件2减肥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方法。从文件名称来看,该文件适用于对保健食品的检测,而非认定药品的检测方法。将某种物质进行药品属性的认定,应当依据药品的检验方法作出。


(3)检验报告仅载明了检验结果,而没有关于检验过程、检验方法的具体说明,对其检验的规范性要求无法判定。


(4) 案件发回重审后再次检验的减肥产品,距离扣押时间已超过 2年,送检样 品可能已经超过保质期,存在变质的可能。


综上所述,涉案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机构并盖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意见书缺少鉴定机构盖章的,该份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例 5-9 姜某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缺少鉴定机构盖章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对被害人张某甲的甲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中鉴定人 (王某某) 没有签名、盖章及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轻伤意见有异议,张某甲的损伤不构成轻伤,二份轻伤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因甲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及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的鉴定书的鉴定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 条第7项之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甲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及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的鉴定书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注明鉴定文书的出具日期


注明行文时间是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通过文书的出具时间审查司法鉴定机构 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鉴定工作。如果未完成,应当审查司法鉴定机构未完成鉴定的原因,进而核实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证据资格。


()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附有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鉴定意见如未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且未补充提交或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证实 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例 5-10 袁某、秦某甲玩忽职守案


争议焦点:未附鉴定机构资质的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经查,贵州盛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分三次向国家上交了采矿权价款,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作出的鉴定报告是依据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暂行规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作出的鉴定结论,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 2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有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在庭审中因被告人袁某、秦某甲的辩护人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该鉴定报告未附鉴定机构鉴定资质证书及鉴定人资质证书,亦未加盖鉴定专用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故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不能作为确定资源破坏量的证据。


(十一) 审查鉴定意见书的附件是否齐全


鉴定意见书的附件一般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以及 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如果附件不齐全且无法补充提交,影响鉴定意见完整性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例 5-11 孙某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鉴定意见的附件不符合法定要求,该份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刘某某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形式要 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第242条的规定,伤情鉴定应附被鉴定人免冠正面照及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 8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但本鉴定意见书没有这些附件,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第9项的规定,该鉴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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