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扫请教全国法律人:注册空壳公司并转让的行为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123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5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遇到一个真实的案例,不吐不快,虽然我也怕有人拿着全国律协的那纸规定说我炒作案件。 先说说事实吧:当事人注册了一些空壳公司,法人是挂名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自己。注册完之后,和一些专门负责将这些空壳公司入驻天猫的中介合作,当事人先将公司的执照、对公账户等寄给中介用以入驻天猫,天猫先行支付部分费用,待入驻完成并成功转让后,再支付部分费用给当事人,当事人配合将公司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转让,变更法人和股东;如果没有入驻成功,则中介将这些证件寄回当事人,当事人予以注销。 以上就是全部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将这些证件卖给中介,故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二审开庭时,我提到,不能将整个事实割裂来看,当事人的目的是转让公司而非买卖证件,中介找到下家之后,这些公司是要经过正规的变更手续而不是提供给中介后就不管不问了, 另外,中介先行支付的部分费用,等于替下家先行支付部分成本,因为注册公司总是会产生成本。而且,入驻不成功不能转让的话,这些公司又被当事人注销,根本不可能流入社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如果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这些“购买”的中介为什么不入罪??? 二审开庭时,公诉人的指控逻辑是,这些公司是空壳的,没有实际运营的,当事人注册这些公司的目的不是运营而是转让,因此,这种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而且,注销的行为看似没有危害,但实际上可能危害了市场监管秩序,对于这种行为,以后会加强打击。法官则集中询问当事人注册这些公司的费用以及转让公司后能获得什么收益。 我得承认,我确实是很疑惑。我翻遍法条,没有哪个法条规定说,公民不能注册空壳公司后转让。有规章规定,营业执照不能出租、出借,但我的当事人没有出租、出借这些行为,她提供给中介是要用来入驻天猫,也不是出租或者出借,而且,即使出租、出借,刑法也并不规制这些行为。 我也注意到,实际上,很多想上市的公司为了省事,纷纷从采取“买壳”的形式,不少的“壳”就是没有任何经营的空壳公司,按照公诉人的指控逻辑,这种行为也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这些证件是转让公司时,必须提供的证件,如果不提供这些证件,公司当然就没法完成转让,因此,这是正常商业行为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如果片面的将一个行为单独摘取出来入罪,恐怕当地的看守所早就人满为患了吧?不过,估计也早就人满为患了。 我查到一份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张某翔非法经营、买卖国家证件案》,其裁判要旨认为,转让具有《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网吧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部分理由如下: 证件,是指国家机关颁发给特定申请主体,证明该主体具有一定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事实的凭证。获得国家机关颁发证件的主体可以据此直接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不需要另外证明自己的权利或者能力。通过伪造、变造形成虚假的国家机关证件,或者通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使得不合格的主体获得该证件,得以凭借该证件从事某种活动,会导致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遭到破坏,其他社会成员在开展社会活动时不得不针对对方提供的证件逐个开展实际调查活动,结果是社会运转效率大大下降,陷入实质停滞状态。这也是立法机关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基本法理。就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而言,是指作为购买者的一方在不具备申领相关证件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相关证件,包括买卖假借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内容虚假的证件,或者向国家机关申请并取得证件的人将该证件再非法出售给他人。 本案中,这些购买者完全不是在不具备申领相关证件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相关证件,而是觉得入驻天猫费事,因此才直接购买的公司,购买之后再进行法人和股东变更等手续。 我还注意到,福建长汀检察院在其公号里有篇文章《案例警示 | 卖掉自家的营业执照换钱?千万别被人坑了还犯罪!》中明确提到,营业执照不可买卖。但是公司转让,不仅转让营业执照,而是整体转让或部分转让。整体转让就连同营业执照一并转让,转让后变更股东和法人。双方签定相应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手续,需要到工商等政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对照一下,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上面描述的整体转让行为。中间只不过多了个中介入驻天猫的环节,但是,无论天猫对入驻公司有任何规定,我的当事人也不应该构成犯罪。 庭审最后,公诉人说,以后要加强打击这种注册空壳公司并转让的行为,我当场就表示赞同,不过,还是忍不住问他:是要依照什么打击,依照法律还是你手中的权力? 我真的是完全看不懂了,这种行为为什么会构成犯罪?哪怕你以后要打击,要运动,都没问题,关键是,现在不是还没开始么?为什么这么急不可耐呢? 一个明显错误的案件,二审承办人不是想着去纠正错误,而是想要去继续甚至强化一审的错误, 非常不妥。我没有要批评公诉人的意思,我只是觉得,如果觉得有问题,应当提交讨论,如果大家都认为有罪,那就另当别论。 他们指控我的当事人买卖60多家公司的证件,我还有个疑惑是,这些没有入驻成功的将近50家公司的证件已经注销,怎么还能是买卖呢?如果是买卖,这些证件交给中介后,所有权和风险已经转移,为什么还要寄回给我的当事人注销呢? 这个案件发生在我认为最不可能发生的地方,让我大跌眼镜,当然,也可能是我too na?ve了。有朋友听了说,天下乌鸦……,说实话,我还是抱有一线希望,希望他们能守住底线,至少,这应该发回重审吧? 真诚求教全国法律人和各位方家:这种行为,到底哪里构成犯罪?入罪的逻辑是什么? 前几天,看到一个砖家说,si改成果振奋人心,si法公信力明显提升。我想,丫很可能是喝多了,说的醉话。不管你有没有感受到,反正我肯定是没有。 辞职5年,2年回避期,3年防疫。多少办了一些案件,可越来越看不懂当下的si法实践。不是我不明白,是他们变化快吧。无论如何,抬眼看看这些可怜的人吧,我们的挣扎,不过是为了活着而已。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5352760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