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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律师代理“扫黑除恶”案件的风险

123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5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风险提示


2018年以来,全市律师行业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随着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少数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现将部分案件的风险点梳理如下,希望律师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落实相关规定、规范做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


一、主要风险点


(一)违反规定披露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1.风险提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尤其是案件未正式移送起诉前),不得随意替犯罪嫌疑人传话,有关案卷材料信息,不得透露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传阅,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具体信息告知嫌疑人亲属、他人,防止委托人或家属从中知道对其不利内容,从而与同案犯进行串供或被害人造成伤害等行为,损毁、转移、消灭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影响案件侦查办理。


2.法律法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见时违反监管场所传递信息、物品


1.风险提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私自为其与亲友、利害关系人之间传递信件等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有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与案件有关的不可转达。不得为其传递案件线索,如律师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案件线索,使其获得“假立功”情形,可能导致律师涉嫌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


2.法律法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人或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1.风险提示:律师在代理涉黑涉恶及重大敏感性案件时,要谨言慎行,依法依规履行律师职责。在案件审理判决前,不得擅自将案件的具体信息上传至网络,不得对案件进行歪曲、虚假性宣传。   


2.法律法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1.风险提示:由于涉黑涉恶犯罪大多为有组织和团伙犯罪,一些有组织犯罪及团伙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一般具有一定经济势力,往往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会选择让律师诱导同伙包庇。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权利时不仅不能有意伪造证据,对于他人提供的证据也要注意甄别真假,以防被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2.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1.风险提示:律师在承办涉黑涉恶案件时,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如与办案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关办案人员是朋友关系,在非工作场合、非工作时间见面时应避免谈论代理案件具体情况,否则便有违规会见的风险。


2.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管指导要责任到人。涉黑涉恶案件开庭审理时,根据人民法院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当派员旁听,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二是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报告备案、集体研究、监督指导等职责。在接受涉黑涉恶案件委托前,律师事务所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审查。决定接受委托或者接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自受援人同意指派法律援助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并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将承办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改变案件定性或者遇有其他重大复杂问题的,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意见。律师事务所要严格管理本所公章、委托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书,防止私自接受委托;要加强涉黑涉恶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
    

三是广大律师执业要依法自律。全市律师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不得违规会见;不得以串联组图、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诚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对案件处理施加影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模幅、喊口号等,抗乱公共秩序、危客公共安全;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依规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使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



扫黑除恶,律师办案涉罪风险提示


一、将涉密案卷材料及其信息泄露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泄露国家秘密罪


例:2011年,甘肃律师王某将用相机拍的某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等相关案卷材料复制给嫌疑人家属关某,后经甘肃省国家保密局鉴定,该《起诉意见书》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王某被当地法院一审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二审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有罪判决。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报》2004年02期刊登的“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也是因律师将案卷材料给当事人看被判刑,虽然二审也改判无罪,但两名律师的遭遇不可谓不深刻,对其他律师来说应该是一个警示,千万不要因二审改判无罪就任性的置若罔闻,这其中的风险还是巨大的,特别是扫黑除恶案件涉密性更强,有关案卷材料信息,轻易不要透露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传阅,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热衷权钱交易行贿司法人员充当诉讼掮客——行贿罪


例:2010年至2014年期间,浙江律师王某某先后多次向原诸暨市看守所民警蔡某某、丁某某、王某和原诸暨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陈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71,000元,2014年10月21日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定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三、以打点关系捞人为由收取额外费用——诈骗罪


例:2014年,湖北律师吕某某冒用被害人的签名与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并私自收取偿还款50万元用于挥霍,谎称“打点”法官及编造各种费用及理由,两次骗取被代理人20余万元。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2015年,北京律师李某某以办理取保候审为由索要410万被控诈骗罪获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四、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指使他人作假证——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例:2016年,广东省律师李某代理一起强奸案件过程中,利诱指使被害人黄某出具“案发当晚黄某是自愿与汤某丙发生性行为”的《郑重说明》等虚假材料,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安徽律师接某为了帮助涉嫌受贿罪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减轻罪责,详细分析每一笔受贿金额的证据是否充分等情况,并暗示朱某某对部分犯罪事实进行翻供,告知朱某某家人找相关证人作虚假证明,最终接某将证人李某等人书写的虚假借条提交法院。法院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五、暗示、利诱嫌疑人虚假供述包庇他人——包庇罪


例:2013年,广东律师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凌某某是李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朱国瑜一案的幕后指使犯罪嫌疑人,为使凌某某逃避法律追究,而利用其律师身份接受凌某某提供的资金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在多次会见李某某时积极使用暗示、利诱等方式诱导李某某作出虚假供述,掩盖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六、策划炒作案件、攻击抹黑政府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颠覆国家政权罪


例:2012年起,北京律师周某某自以锋锐律所为平台,深度勾连少数不法律师、网络推手、职业访民和地下教会、境外势力,先后策划炒作40余起敏感事件,大肆煽动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攻击抹黑政府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矛头直指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国内国际影响。周世锋因犯覆国家政权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七、为减轻或逃避处罚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例:2008年,湖北律师晏某某10万元风险代理刑事案件,为使涉嫌受贿罪的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缓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被告人向云集刑警支队民警高某某贿买立功线索,被判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获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6年,北京律师薛某代理一起强奸刑事案件,为使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引诱被害人辛某书写了其与陈某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的虚假材料,后又提议被害人继父伪造了辛某案发时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都交给了承办民警,被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1年6个月。


八、为从警察等司法人员处获取案源给予好处费——行贿罪


例:2012年起,安徽律师高某多次从民警张某某、王某处获取案源,为表示感谢每次给予张某某、王某数万元不等的好处费,累计向民警行贿71.4万元,被安徽省长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九、趁律师会见之机代送违禁品给犯罪嫌疑人——运输毒品罪


例:2013年。上海律师张某某接受犯罪嫌疑人吴甲之姐的委托,以缓解吴甲毒瘾为由,利用会见之机,先后9次将装有政府管制的含有美沙酮成分液体的美年达饮料瓶内从闸北区带至宝山区看守所会见室给吴甲服用。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2000元。


十、在停止执业期间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例:2011年,吉林律师车某某在律师执业执照已经被白城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于2011年5月15日被暂缓注册,仍以执业律师身份接受孙某某的委托。受理孙某甲故意杀人案的刑事案件,骗取人民币4.6万元,其中以委托律师费6千元,为孙某甲找人办事费用4万元,被当地法院判处诈骗罪获刑2年。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山西假律师霍某使用伪造的“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公章及律师执业证,以律师身份代理17起案件,共收取代理费28800元,被法院以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管制1年6个月。


十一、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罪


例:2013年,福建律师林某某为了使郑某某在与他人民事纠纷中较少损失,授意郑某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取现、再转账的方式,形成郑某某向蒋某某借款人民币112万元的银行流水,并出具了郑某某向蒋某某借款人民币130万元的虚假借条,虚构郑某某向蒋某某借款人民币130万元的事实,并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郑娟华返还上述借款及利息。被告人林某某因此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十二、民事、行政诉讼中帮人伪造证据指使出假证——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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