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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为夫鸣冤案:一审法院认定其律师“丈夫”向一法官行贿了50万

123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5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人人都有喊冤的权利,就像凡是案件的当事人都有上诉、申诉的权利一样,通常舆论界,凡是见到有当事人亲自上阵喊冤的,观众第一印象就是真的有冤情了。通常会认为,如果没有冤情,怎么会不惜个人名声、敢怼强势司法机关而公开发声质疑呢?然而,凡事不要绝对,随着互联网事件解除的多了就会发现,先发声的未必就是有道理的,每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声的机会都是均等的,区别在于敢不敢发声而已,而并不取决于是不是真的有道理。避重就轻,甚至真真假假乃至事件最后反转的,也不是一个两个了。


  全国优秀公诉人、鞍山检察院检察官田莹为夫(孩子的父亲)顾春义律师喊冤的事件,已经在网络上热传热议一段时间了,网上因其身份质疑其趋利避害随时利用规则的有之,力挺其敢于维权不惜叫板所在体制的有之。令人奇怪的是,既未见涉事的司法机关出来回应,也未见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公开。在这起全国法律人都关注的案件中,网上只能见到了田莹一面之词的喊冤文章,和最近其又公布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书,到底是什么案情呢?真的如其辩护律师讲的,该案是涉及到全国几十万律师执业安全的刑事案件吗?很多关注此案的人都在问,一审判决书呢,为什么不一并公开?
  从“田莹”公号发布的律师辩护词可以看出,顾春义作为一名律师,被一审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虚假诉讼罪、行贿罪三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从辩护词上看,辩护律师对这三个罪名都做无罪辩护,难度可想而知,也就难怪检察官不顾身份公开喊冤了。
  根据辩护词披露的信息,一审判决认定的是,身为律师的顾春义,向法官史修岩替胡永家行贿了50万元。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12月16日,“鞍纪说事”发布通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史修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之后,再无法官史修岩被惩处的消息。按照时间看,仅以受贿50万元的数额,也应该是被判刑了。
  律师涉案、虚假诉讼、检察官喊冤、法官受贿......这样的案件,法律人想不关心都难,更是因为辩护律师为涉案律师的无罪辩护,让案件有了发掘当下律师生存状态、司法诉讼环境的现实意义。
  律师代理案件充当司法掮客行贿司法官员,这是一个造成众多司法案件冤假错案的顽疾,更是严重影响律师正常执业状态的毒瘤,随着近些年不断曝光的司法贪腐案件,被屡屡挖掘出来。有律师曾经感叹,你在法庭上唇枪舌战、据理力争,人家早就暗地里买通了裁判案件的法官,这个案子还怎么打?
  提到律师行贿、法官受贿,没有人不人人喊打,但说到查办起来,难度却是着实不小。即便是有法官、律师被查办了,也多是一案就一案而已,承认的越多,岂不是罪责越大?而且,由于时隔久远,行贿双方多是私密环境下的一对一,办案需要的证据链条收集起来,难度相当大。
  于是,我们便看到了,尽管一审被判认定了向法官行贿了50万元,但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理由是:“指控顾春义代胡永家向史修岩法官行贿的证据全部都是口供、送钱时间和包装工具无法印证。顾春义的有罪口供是违背真实意愿所作的不实供述,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指控顾行贿的口供并不稳定,口供之间的印证关系是逼供指供诱供的产物,证据锁链并不真实。”
  2014年的行贿记录,时隔七八年查办起来,就算是银行转账记录查找起来都费劲,跟别说是没有转账记录的先进“包装”交易了。这里问题就来了,如果有了受贿人的主动交代、有了案件当事人供述的交代行贿的指示和事后跟行贿律师的确认、还有了行贿律师参与案件处理的谋划运作(幕后的也算)以及其他参见参与人、款项交付人的佐证,特别是行贿律师也承认行贿了,是否可以认定该行贿事实呢?
  按照行贿律师的无罪辩护,全是口供、具体的时间和包装无法印证、有罪口供不稳定存在诱供情况等,是否足以排除以上证据的证明力及法院对于行贿事实的认定呢?换句话说,对于行贿事实的认定,需要达到非要有转账之类的事实证据、各供述人口供完全一致的证据要求吗?无数的司法判例说明,并不要求如此!
  行贿受贿,本就多发生在一对一的场合,必须是秘密进行,除非是一锤子买卖的故意陷害。这就造成了想要认定行贿受贿的事实,尤其是时隔久远的,很难找到客观证据,多是依据相关人员的口供和当时案件处理的司法经过材料。如果仅依据只有口供不能定案的刑诉法要求的话,几乎所有的行贿受贿罪,没有几个能成立的。如此要求的话,岂不是要放纵行贿受贿行为?
  虽然没有看到具体的卷宗,但看了以上的律师辩护词,真的不明白,为何辩护律师仅是拿出这么几条辩护理由,就想打掉一审认定的行贿事实。如果这样的辩护理由可以成立的话,那些行贿受贿的刑事案件,岂不是个个都要改判无罪了?
  还有就是,50万行贿金额不是小数目,难道被告人不知道自己行贿了没有吗?如果真的没有的话,侦察机关想要编造出一个行贿记录,然后让受贿人、行贿资金提供方、案件参与人,再加上行贿律师的有罪供述,达到具体案件、托付事项上的供述一致,需要多细致的策划和组织?亦或是,辩护律师及行贿律师想以几方供述的细节不一致,想打掉一审法院认定的行贿事实?
  虽然说,认为不公喊冤是每个人的权利,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是应该尊重的基本权利,但是,基本的事实和良知,还是要讲吧?莫不是真的以为,法治已经完备到了,只要挑出侦查程序上的漏洞、诉讼证据上的不严密,就可以否认案件事实存在的地步?
  记得有个律师曾经跟烟语君说,贩毒案件、贪腐案件,他是不代理的。这样的话,肯定会被一些律师认定是幼稚,而且书卷气,但不乏正义之声。律师行业真有意思,明明自己深受行贿律师贪腐法官表面上合法暗地里苟且之害,真为到了这些人辩护的时候,还是一如既往的寻找程序上的纰漏、证据上的拔高,为他们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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