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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犯罪的原因及对虚假诉讼罪的精解

123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5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一般自信懂法,容易忽视自身的刑事风险。刑事风险控制是门道很深的学问,并非每个律师都容易掌握。最近几年网络不断曝出律师身陷囹圄的,其中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律师并不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但是这个犯罪仅限定于“在刑事诉讼中”。很多律师认为只有刑辩律师才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风险,因而很多律师只做民事法律业务而不做刑事辩护业务。殊不知现在民事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套路贷共犯)的案例更多。


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并承担专家责任。很多律师对专家责任的含义都不明白,根本就不知道律师执业活动中承担专家责任。社会常见的专业领域的专家,有医师、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公证员,等等。专业、审慎、勤勉是专业人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三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职罪,就是最为典型的专家刑事责任。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专家行政责任、专家民事责任。


很多律师没有看到律师发展的趋势。立法已经非常严密,现在大数据彻底透明,任何人都可以录音录像,社会的法律意识在增强,侦调机关的办案手段在增多,而司法环境堪忧。律师如果现在继续沿用过去的伎俩,继续心存不会败露的侥幸心理,那么这绝对是走钢丝,思维停留在古代。有的律师信息封闭、思维定式,还在继续耍小聪明的坑蒙拐骗,甚至对刑事侦查套路一概不知,更不知道宽泛认定刑法的“应当知道”是个危险信号,不知道寻衅滋事罪已经泛政治化。


律师犯罪原因还与律师去精英化,分化有关,更与“严管厚爱”的大环境有关。去精英化,首先是大众化,再到污名化。分化就是利诱一批,吓阻一批,打击一批。简言之,律师成为“最不放心”的群体。


虚假诉讼罪的罪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讼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罪的相关司法文件。(1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讼诉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以下简称《2016年指导意见》。(2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讼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以下简称《2018年解释》。(3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虚假诉讼罪的部分指导性案例。


律师对虚假诉讼罪精解如下:


(一)虚假讼诉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增设的。


这里涉及刑事追诉期限,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的虚假讼诉行为,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罚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


(二)单位构成虚假讼诉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款。单位犯罪实行对单位和个人“双罚制”。个人又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参见《2018年解释》第八条。


(三)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有虚假讼诉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参见《2018年解释》第四条。


(四)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讼诉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参见《2018年解释》第五条。


(五)以捏造的事实,指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依据《2018年解释》第一条,参见《2016年指导意见》第1点、第2点、第12点。《2018年解释》的法律效力高于《2016年指导意见》。


律师特别提示,“虚假陈述”属于“以捏造的事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虚假陈述或者对关键事实虚假陈述,就可能有刑事风险。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律师认为,根据《2018年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虚假诉讼并未限于“恶意串通”,还可以是单方行为;(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认为,刑法和《2018年解释》并未排除侵害案件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据《2016年指导意见》第1点。


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而要求他人履行债务,也属于“以捏造的事实”。


申请执行程序属于虚假讼诉罪名中“提起民事讼诉”范畴,包括申请执行、执行异议、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申请执行款项优先受偿等。


(六)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体解释参见《2018年解释》第二条。


(七)情节严重,具体参见《2018年解释》第三条。


(八)与虚假讼诉罪最近似或最关联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九)律师故意犯罪并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因此,过失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故意犯罪、不起诉等三种情形可以不吊销律师执业证。根据具体的案件和案情,如果个别律师涉嫌虚假诉讼而脱罪概率极小,那么积极争取不起诉或者定罪免罚而保住律师执业证就是上策。司法权的运行自有其规律性,但律师也要警惕被允诺忽悠。如果用95%的精力去豪赌或者博取那5%的脱罪概率,这肯定是下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8年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解释》节录)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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