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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办案“潜规则”:权大于法,利益优于法律

123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6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辽宁本溪周澄挪用公款案中,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被告人周澄最终还是获刑5年。该案引起关注的问题并不是周澄是否构罪,而是那种超越法律之上左右司法审判的“潜规则”,这才是该案最值得关注的焦点。本文以此为背景,谈谈自己的一些感想。反思司法办案中的“潜规则”各行各业都有“潜规则”,司法办案也不例外。像前述案件中的法官检察官,敢于自我揭错,挑战“司法潜规则”,实属难能可贵,也体现了法律人应有的良知。实践中,办案人员时常遇到案件不能依法办理,自己无法左右案件的情形。有的案件不构成犯罪,领导要求定罪;有的构成犯罪,领导要求作无罪处理。在案件处理形式上,有的该立不立,有的不该立而立,有的该查不查,有的不该查而查,有的该起诉不起诉,有的不该起诉而起诉,有的该无罪而判有罪,有的该判有罪却判无罪等等。司法公正、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忠实于法律,成了挂在墙上,写在纸的教条。而办案中的一些“潜规则”却大行其道,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形,我们罗列一下,司法办案中存在的“潜规则”:

  1、权大于法,服从领导优于服从法律权大于法,是我国几千年历史形成的传统观念,深入人心,特别是对于当权者,喜欢不受约束,自己说了算。虽然国家倡导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特别近几年提出了依法治国,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但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许需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司法独立目前还是难以达到的,因此时下的司法办案,都离不开党政等部门的领导,办案中服从各级党政或上级领导的要求,是正常的,各级司法机关的人事、财物等都受命于各级党政领导。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定性,如果出现依法认定与领导意见分歧时,多数情况下是不敢得罪领导的,服从领导优于服从法律。如前述案件,法官检察官在职时,虽有不同意见,但只能服从领导意见。曾有报道四川有一法官把大盖帽摘下放在审判台上,说如果不审好这个案就不当这个法官,按自己的意见把案件当庭判了,上头想补救都来不及,没几个月他就被免了职。2、利益优于法律这里的利益是指司法机关的部门利益或者司法人员的个人利益。司法机关及人员,从理论上说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忠于法律,维护司法公正。但实践中,司法部门和人员面对案件涉及本部门和个人利益时,总是优先考虑利益,其次法律要求。如公安查办偷税企业时,该企业是利税大户,地方领导发话不要查,公安机关就不查。检察机关查到财政部门时,财政部门领导出面给检察机关追加经费,案子可以“放一放”。民商事案件如涉及人大代表的,总是尽量满足人大代表的要求,人大选票还是要重视的。严格办案的前提是不影响自己利益,谁也不愿意为了依法办案而得罪领导。司法人员作为个人,有时出于个人前途考虑,为了获得立功嘉奖、先进或者办案能手等“利益”,在办案中不惜违法取证,置依法办案于不顾,造成冤错案。从不少著名的冤案平反后得知,当年靠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办案人员都立功受奖,并得以提拔。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中,杭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号称“女神探”的聂海芬,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后,在央视采访节目中大谈如何缜密侦破张氏叔侄强奸案的过程,让人佩服之至。实际上却是指供诱供非法取证,酿成冤案,成为人间笑谈。3、人情面子优于法律“万水千山总是情”,我国是人情社会,办点事总想找关系托人情。司法办案中,严格执法、不徇私情是对司法人员的基本要求。然而,司法人员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也有各种需求,办案时遇到同事、同学、朋友、亲友等说情也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多数情况都能守住法律底线,极个别徇私贪赃枉法。但铁面无私,不考虑任何人情面子也是很难做到的,多数情况下,还是要考虑人情面子和关系,尽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予以关照,这样既不违背法律原则,又落个人情,积累点人脉关系,指不定那天也有需要人家关照的时候。特别是同事之间,今天你关照了我请托的案子,明天你有案子请托我也同样予以照顾,大家“互助互利”。4、听话重于依法在司法工作中听领导的话是没错的,听话就是讲政治。尽管领导有时不依法行事,但领导都喜欢听话的人,顶撞领导是没有好果子吃的,毕竟前途掌握在领导手里,所以听话也是生存之道。实践中,经常是一方面领导要求办案人员大力办案,另一方面领导根据需要,或严办、或中止、或放手,张弛有度,游刃有余,办案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前述法官检察官自揭的错案中,他们虽然都认为案件当事人不构罪,但领导要求必须定罪,无罪也起诉,那只有服从,不敢反对,否则在单位就无法干下去,直到他们都退下来后,才没什么顾忌,揭露出当年的办案实情。5、服务大局比服务法律重要这里的服务大局不是指国家的大政方针,是指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局”,就是服务地方领导的要求,如政绩要求、考核要求、形象要求、稳定需要等。司法办案必须要服务这些“地方大局”的要求。如查办某企业涉嫌污染环境时,该企业属地方领导的引资项目,领导发话不让查,这就是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大局的需要。有的案子查到政府部门腐败窝案,领导要求点到为止,大面积查案,严重影响了地方领导的形象,这也是服务大局的需要。如据报道,浙江某县法院帮助山东当事人执行了当地企业的财产,县长在干部大会上公开点名法院吃里扒外,导致县里经费紧张,因此压缩经费先从法院开始,下半年法院经费不再追加。总之,饭碗掌握在谁手里就得听谁的。6、难得糊涂,法不责众一般情况下,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公安立案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理、司法执行,每个环节都有各自部门办案人员参与办理,互相之间犹如流水作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如果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总是通过相互支持,协商补充来完善。如案件证据有缺陷,通过退查补查来完善,如果补查后还存在问题,一般各部门负责人出面相互协商来解决。总体上以完成案件办理为主,极少中止、撤诉、判无罪等情形,否则容易得罪同行,引起其他部门反对,难道人家都搞错了吗?因此,办案人员往往以完成办案为已任,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不愿推到重来,照常通过,难得糊涂。从已平反的冤案中看出,有的办案人员发现案件证据存在明显问题,象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谁也不愿拉下脸来较真,最后都还是照判不误,反正即使错了,经过了这么多环节,这么多人审查,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自己只是其中一环,追责也追不到哪里去,“法不责众”。像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一个年轻的生命就在各部门相互配合下杀掉了,最后的追责是“稀释性”的,不问青红皂白,不影响职务,参与者人人有份,大家都得个“党内严重警告”了事。7、司法绩效考核胜过法律要求实践中,司法部门的各种绩效考核名目繁多,如立案数、破案率、起诉率、无罪率、结案数、执行率等等,考核是指挥棒,涉及各单位、部门、个人的切身利益,一个单位、部门、个人都是围绕着考核标准转。有考核要求的,千方百计去完成,没有考核要求的可以放任不管,导致案件在考核上的要求胜过了法律规定,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不惜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时有发生。如命案必破的考核,导致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手段来破案;无罪率的考核,导致公诉案件即使证据有问题也必须判有罪;结案率的考核,到了年底就不受理案件了。这种为了完成考核要求,置法律规则于不顾,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办理。8、有错必究,那只是无奈之举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这是我党的一贯政策。司法实践中,纠错之难,难于上青天。维持原判是常态,有错必究,那只是无奈之举。回顾一下,近些年媒体曝光的冤错案的平反,只有少数是司法机关自行主动纠错的,主要还是依靠“真凶再现”、“亡者归来”以及申诉人长期不懈地向“两高”申诉。海南陈满杀人案,申诉了近二十年,才被最高检受理抗诉后纠正的。呼格案、聂树斌案,即使是“真凶再现”,媒体舆论强烈呼吁,经过十来年才启动再审。可见纠错之难。同时,纠错带来的追责,使得纠错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谁也不愿意看到自己以前办理的是错案而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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