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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伦故意杀人案||旷日持久的申诉,等待着一个春天

123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6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前不久看到谢哲海案被改判无罪的消息后,一方面为谢哲海欣慰,另一方面感慨该案与手头正在办的李英伦故意杀人申诉案如此之像:同样是在找到实物证据后,才有了依据实物证据的供述;同样是最初口供中描述的物证证据不一,其后做了“调整”;同样是认定罪名构成的主要证据为当事人供述中自认,且当事人坚持称遭到了“刑讯逼供”。在多次向最高院递交申诉材料后,最高院曾指令河北省高院对李英伦案进行“核实”,河北省高院主管领导甚至也前往了李英伦家实地走访,然而最后也没有了消息。坚持申诉的一家人生出的一丝失望和念想,又一次被无情浇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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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简述

  十八年前(即2004年)的夏天,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新屯乡赵庄村发生一起可怖的故意杀人案,八岁女孩小玉到村里小卖部买笔途中失踪。十天后,小玉遗体在村北约一公里的公路东侧排水管道内被发现。当地警方迅速侦查,将包括小卖部在内附近的几家青年男子纳入重大嫌疑对象,由于当时并没有现今DNA检测技术,且当时小玉遗体已高度腐烂,并不能直接通过基因技术锁定凶手。警方甚至出动了警犬进行搜索,从时年21岁的青年李英伦居住的老院内,搜出一张“散发腐臭味”的毛毯,进而将李英伦抓获。经过“审讯”后,李英伦交代了强奸并杀害小玉的事实,但在案件一审开庭时,李英伦当庭翻供,否认强奸及杀人事实,称其作出的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及诱供所致。

  二、审判经过

  2004年11月18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李英伦构成强奸罪及故意杀人罪。李英伦上诉,2005年4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认定上诉人李英伦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部分尚不清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05年7月4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李英伦构成故意杀人罪;李英伦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李英伦继续上诉,2006年8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定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李英伦故意杀人一案有违反诉讼程序情形,裁判撤销衡水中院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再一次发回衡水市中院重新审判。2006年11月23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李英伦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缓。李英伦再次上诉,2007年10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李英伦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经过三轮中院到高院的判决及裁定后,最终将罪名定格在“故意杀人罪”,判决李英伦死缓。

  三、争议焦点

  (一)认定案件构成故意杀人罪成立的主要证据为李英伦本人供述,其余证据均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客观证据,且李英伦坚持称其做出的有罪供述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其中李英伦供述中也有很多前后矛盾的地方,如在最初李英伦承认故意杀人及强奸的情况下,说出的具体涉案位置与真实位置并不符。但其后做了修正,核查后发现作出修正后的笔录时间,正好也在公安机关找到真实位置之后。此类情况大量存在于李英伦供述的笔录中。

  (二)本案法院给出了“留有余地”的折中判决,按照当年常规做法,涉嫌故意杀人且证据确凿,大概率直接死刑。然而本案经过了三轮由衡水中院到河北省高院的判决及裁定后,最终给出了“留有余地”的折中处理,给出了“死缓”判决。同时李英伦本人在公安机关做的“口供”中承认故意杀人及强奸,然而衡水中院在被河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仅仅认定故意杀人罪成立。

  (三)李英伦的供述中出现了大量前后矛盾及难以作出合理解释的地方。如关于那条“散发腐臭味的毛毯”,李英伦的供述中的回复甚至出现了,那是“一种死人尸体腐烂发出的臭味”等不符合常规的奇怪供述。主要物证中被损毁的“自行车”,同样也是在该“自行车”被发现后,其准确位置才出现在李英伦的口供中。此种不符合常规的供述及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地方大量存在李英伦的供述中,该类情况不一而足。

  四、案件进展

  在前手律师、李英伦家人及代理律师多次前往最高院递交申诉材料并当面说明后,最高院曾指令河北省高院“核查”,河北省高院部分领导甚至前往李英伦家做了笔录,待代理律师与主办人员进行沟通后,主办人员给出回复,该程序属于信访程序,目前并不能给出具体答复。代理律师与河北省高院对接该案的闫冰法官联系并请求当面沟通,闫冰法官仅仅是推脱,至今仍然见不到一面。目前案件也是不了了之,李英伦本人及其家人刚生起的一丝希望再一次被浇灭。笔者和赵琮律师到河北深州监狱会见李英伦时,李英伦坚称其被“刑讯逼供”,称其会将申诉坚持到底,其家人也会坚持申诉。目前距李英伦服刑期满还差六七年左右了。这场旷日持久的申诉案已经坚持了十八年,像目前正处于的疫情一样,同样正等待着一个“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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