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再吸毒所致精神障碍者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23发布时间:2023年2月7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案情简介

杨某自2008年吸食毒品,于2010年出现精神病性症状,但未进行系统性治疗。杨某明知系因吸食毒品造成精神疾病,仍然吸食毒品。2017年9月1日晚,杨某感到心情烦躁,从家里拿了一把杀猪刀,外出来到某镇政府旁边的巷子,碰到出门倒垃圾的张某珍,持刀朝张某珍的腹部捅去。张某珍中刀后大声叫喊。杨某抽出刀逃离。逃跑时,杨某将刀扔到路边。

次日下午,民警在杨某家中将其抓获。9月5日,张某珍因抢救无效死亡。

杨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0月刑满释放。

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杨某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发病期,目前有诉讼能力。


法院判决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作案前动机明确,想杀人,准备了作案工具;作案时选择无灯光地点;作案后丢弃作案工具;在民警将其抓获时,明确要求民警将其有精神病的病历本一并带走。故可认定其具有控制和辨认能力,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也认定其具备诉讼能力。

根据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鉴定人李某某出具的证言可以认定,杨某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发病期,目前具有诉讼能力,且杨某所患精神疾病系其吸毒所致,杨某在案发前一个月仍然在吸食毒品,根据其父亲证言及杨某供述,杨某在患病后并未进行过系统治疗,并对服药治疗持抗拒态度,其对吸毒可能引发精神病持放任态度,其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发病期所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原因自由行为,应当对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31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95212.43元;

三、驳回李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人杨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并特别指出:杨某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滥杀无辜,其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该院作出(2019)湘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被告人杨某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对杨某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法律释疑

一、本案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只有四种:一是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三是正当防卫。四是紧急避险。

从立法原意看,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应限于非因行为人积极追求精神病(直接故意)或者对自己行为可能引发精神病持放任态度(间接故意)的情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自己患上精神病呈现为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态度,结果在精神障碍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本案应该比照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

被告人对自己吸毒行为可能导致患上精神病、处于精神障碍状态的结果,持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态度,且被告人吸毒行为与其患上精神病、犯罪时处于精神障碍状的结果之间,呈现出明显的法律上因果关系。这与被告人因醉酒后出现神智异常而犯罪,形式上、外观上非常相似,但本案被告人对此的主观恶性更为恶劣,法律上因果关系更为明显。举重以明轻。既然被告人因醉酒后出现神智异常而犯罪的依法应该负刑事责任,那么本案被告人对因自己吸毒行为所致精神障碍状态下的犯罪行为,更应该负刑事责任。我们绝不能割裂被告人吸毒——被告人患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被告人犯罪这三者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吸食毒品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吸毒人不能因此获得刑法上利益

吸食毒品行为目前虽非犯罪行为,但应该受到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因而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如果认为被告人对自己吸毒行为导致自己患上精神病(精神障碍),进而在精神障碍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免于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应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就是让本身明显违法吸毒人因此获得刑法上的利益。这实质上是在鼓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是在保护因吸食毒品而犯罪的被告人!这明显违背了任何人不能从自己违法犯罪行为中获得利益的基本法理和社会共识,当然是错误的。

四、被告人对吸毒可能引发精神病持放任态度,主观恶性大。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5352760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