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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同时更换双侧轮胎引起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123发布时间:2023年2月7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本案中,法院以被告人未同时更换对侧轮胎,违反了车辆手册规定的更换轮胎时应同时更换双侧轮胎的建议,因而存在主观过失,未尽到车辆安全行驶注意义务,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说实在的,被这个判决吓了一大跳,轮胎多久更换,更换时是否同时更换双侧轮胎,这些车辆手册上的要求,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能否作为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

现实中,超过建议时间未更换轮胎,或者哪个轮胎爆了换哪个轮胎,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只要在更换轮胎时经过检查,查明未更换轮胎可以使用,就应当认为驾驶人尽到了轮胎方面的车辆安全行驶注意义务。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杜某某更换江淮牌小型汽车左右两后轮轮胎(两轮轮胎系同一型号同一时间生产,且同时使用)。2019年7月,杜某某驾驶该车时右后轮轮胎自然爆胎,杜某某单独更换右后轮轮胎。2019午8月24日在某高速上,杜某某驾驶该车(内乘被害人程某某、卫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时,该车左后轮爆胎,车辆失去平衡后与高速公路东侧防护栏相撞,后又与邹某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程某某死亡,卫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受伤。

经鉴定,杜某某所驾车辆左后轮轮胎的破损特征符合自然爆破所致;左前轮轮胎的破损特征符合并物撞击切割所致。经交通部门认定,杜某某全责,邹某某、程某某、卫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允死亡,卫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朱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杜某某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另外,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黄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对所驾驶车辆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驾驶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由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经赔偿部分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20l9)京01l3刑初1411号刑


案例说法

本案处理重点集中在如何评价行为人具有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观过失?

日常驾驶中汽车轮胎爆胎是诱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造成严重后果且驾驶员存在过错的,不仅需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还会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司机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应尽到两个层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是“静态”层面,即确保车辆符合安全驾驶条件,如制动、转向、轮胎等符合车辆行驶条件;二是“动态”层面,即行车中对周围道路环境的安全保障,如遵守交通指示标志、不超速、不抢占车道超车等。司机如未尽到上述安全义务而发生交通事故,在排除主观存在故意的前提下,一般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具体包括对事故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和虽已预见但认为可以避免。之所以将司机的注意义务提至如此之高,是因为我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情况较为严重的大坏境,通过刑罚预防和震慑驾驶员提高注意义务已成为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手段。

汽车轮胎在日常驾驶中与路面摩擦后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轮胎系橡胶制品,存在老化现象,为保障车辆的安全性,综合考虑磨损程度和轮胎老化现象,一般应在3年至5年或不超过6万公里时更换轮胎;若车辆局部更换轮胎,应将对侧轮胎同时更换,保障驾驶中的车辆平衡以提高安全性。

本案中,杜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长期驾驶该车辆,对车况最为了解,且巳取得驾驶资格,故其负有保障车辆安全行驶的责任。杜某某在明知该车于2015年更换左右两后轮轮胎的情况下, 2019年7月,该车的右后车轮发生自然爆胎,其理应注意到对侧轮胎可能存在磨损、老化等问题,但出于用车成本考虑,心存侥幸而未同时更换对侧轮胎,只更换了爆胎一侧的单只轮胎,后于2019年8月,在高速公路驾驶中因左后车轮爆胎导致车辆失去平衡后发生碰撞,其虽在驾驶中未违反交通规则,但在保障车辆“静态”安全方面存在重大过失’与本案一死五伤的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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