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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无罪

123发布时间:2023年2月7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0日22 时许,徐某某酒后回家后,因琐事殴打妻子陈某,送徐某某回家的安某见状拉开两人后欲骑车离开,被徐某某手持铁锹将右侧额头砍伤,安某遂将徐某某手中铁锹夺下,后又将徐某某扯倒在地,骑在徐某某身上,用左拳击打徐某某右侧脸面部。后安某打电话报警。经鉴定,安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徐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故意持铁锹砍伤被告人安某右前额,造成被告人安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被告人安某殴打徐某某的行为,安某的辩护人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在被被告人徐某某持铁锹砍伤石前额后对被告人徐某某实施殴打行为,系对被告人徐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行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安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安某无罪;

三、作案工具铁锹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二审判决 

被告人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持铁锹故意伤害安某致其轻伤二级,徐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认定安某在被徐某某持铁锹砍伤石前额后对其实施殴打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宣告其无罪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即已经着手实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升始或者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而不冉继续进行。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应当充分考虑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失去继续侵害的能力,能够直接判断不法侵害危险排除,防卫行为也应停止。不法侵害人言明“停止”、放弃作案工具、报警等直观判断不法侵害危险不复存在,也不应再进行防卫。

但对不法侵害人是否真正中止放弃侵害,外在行为表现不明情形,防卫人一时难以判断,又实施防卫行为,一般不宜追究防卫人刑事责任。不法侵害人尚未完全被制服、暂时制止不法侵害,但不法侵害人仍有反抗行为,防卫人又实施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本案不法侵害人徐某某持械侵害安某,被安某夺去凶器按倒在地,徐某某故意伤害行为被暂时制止,此时徐某某被压在地上仍然挣扎反抗,安某的行为符合“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应当认定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安某对徐某某实施殴打行为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再次不法侵害,是必要的防卫行为,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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