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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土”也有发热时 小办事员一次竟贪污公款25万元

123发布时间:2015年6月10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关于本案

  每年经手的土地征迁补偿费达上亿元,作为现场的负责人,没有尹国保的签字,任何被征迁单位和个人无法得到补偿费。尹国保感叹“粪土也有发热时”,他终于尝到了权力在手的快感!

  一个小小办事员一次竟能贪污公款25万元!一段时间过去了,没有人知道他已经成了腰缠万贯的富翁。他开始狂妄自大起来,俨然成了神通广大、呼风唤雨的“救世主”。

  曾是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征迁安置事务所办事员的尹国保,是土生土长的马鞍山人,也是一个十足的“小人物”。熟悉他的人都知道:1966年10月10日出生的尹国保,一米七七的个头,身体过早发福,似乎与他的年龄不相称;戴着金丝边眼镜,镜片后两只不大的眼睛时常闪烁着精明、狡黠的光,斯文中又露出一点张狂。

  2006年2月24日晚,在黄山市警方的协助下,负案在逃近一年的许某被马鞍山市雨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抓获归案。2006年年底,马鞍山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另处罚金10万元。至此,尹国保等三人特大贪污案件终于画上句号。在许某归案后,为了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检察官驱车来到白湖劳改监狱,提审在押的尹国保。身陷囹圄的尹国保脸色苍白,但眼里流露着坦诚、悔恨的目光。

  “粪土”也有发热时

  1984年1月参加工作后,尹国保一度勤奋努力,渴望有所作为。他先后在向山区杜塘乡、区经计委、区农业水利局当过水利员,干过驾驶员。但几番打拼下来,尹国保仍然是个小小的办事员,他不禁有些心灰意冷。1992年4月,尹国保调入向山区土地局工作,作为法人代表经营东亚贸易公司,生意做得很红火。2001年8月,尹国保被调到市土地征迁安置事务处。2002年10月又分配到雨山区土地征迁安置事务所工作。这次工作调动,尹国保既有“进城”的喜悦,但更多的是失落感。在他看来,“人到三十六,站在桥头哭”,仕途既然无望,自然转而追求金钱。“拥有金钱就拥有一切”的欲望在他内心陡然而生。

  尹国保丰富的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既培植了他懒散、逞强、市井的“地保”性格,又使他形成了冒险、胆大、超前的狂妄心态。他自恃善于交际、能说会道、能伸能屈,时常以“地保”、“小人物”身份混迹官场和社会各界,怀有双重的心态:既想“背靠大树好乘凉”,又防“树大招风”,并暗中苦苦寻求机会,贪欲在一次次渴望中越发膨胀。随着马鞍山市城区“东扩南进”战略的实施,身为雨山区国土局下属的土地征迁安置事务所的办事员,尹国保完全意识到自己手中权力的重要――他具体负责某些征迁项目安置工作,每年他经手的土地征迁补偿费达上亿元。作为现场的负责人,没有他的签字,任何被征迁单位和个人无法得到补偿费。尹国保感叹“‘粪土’也有发热时”,他终于尝到了权力在手的快感!

  瞒天过海掘到金

  2003年初,尹国保得知土地管理部门管理体制可能要改革了,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归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他找到许某、俞某二人,商量要在体制改革前狠狠地捞一把,趁机钻空子大敛钱财。几经商量后由许某编造土地征迁补偿表,由尹国保代表区国土局签字,由俞某代表市土地发展中心签字后,将编造的假补偿表上报批准,且不将这些补偿费进行公示,仅一次竟贪污补偿费74万余元。2003年3月,尹国保与市土地发展中心的俞某、聘用人员许某在负责市新城区征迁项目中共同预谋,编造假征迁费用补偿表侵吞公款。由许某以10人的名义共编造虚假补偿费74万余元,后由尹国保代表被征迁单位签字,俞某代表用地单位签字,再由许某将市土地发展中心转出的征迁补偿款取出,尹国保分得25万元。

  25万元巨款就这么轻松到手了。尹国保虽然日夜都在做着发财梦,但此时揣着25万元,他也不免心惊肉跳,足足一个月不敢把现金带回家,心里是既怕又喜。怕的是出事,一出事一生就完了;喜的是金钱来得如此容易,一夜之间就成了新贵。

  尹国保深谙“有钱能使鬼推磨”、“今朝有酒今朝醉”的处世哲学,一方面狂妄自大,盛气凌人;另一方面,他巴结讨好上司,交结盟友,花钱消灾,替人说情,俨然成了神通广大、呼风唤雨的“救世主”。

  如果说,尹国保第一次贪污公款还知道以编造假征迁补偿表来伪装的话,那么接下来便是赤裸裸地有钱必捞了。两个月后,在新城区土地征迁工作中,尹国保再次伙同俞某、许某二人,将该项目作为工作经费的材料回收款13万元进行私分,尹国保又悄悄分得5万元。

  钱来得如此容易,尹国保的贪欲却没有得到满足。他的眼睛一直盯着自己管辖内的土地征迁项目,补偿费成了他的“摇钱树”。2004年3月上旬,尹国保在负责佳山乡某村土地征迁工作中,提出与该村的陈某等四人到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旅游。出国前,根据尹国保的要求,陈某等人从村财务取钱兑换了1万美元,分给尹国保2000美元。为了冲抵私分美元及其他不正当费用,尹国保又以高峰、高平的假名编造假征地补偿费19.9万元,冲抵了上述费用。

  金钱来得如此易如反掌,不捞白不捞。同年11月中旬,尹国保与俞某、许某在负责市贵都花园征迁项目中共同预谋,由许某以三位村民名义编造假补偿费42.5万余元,尹国保代签字后,由许某将市土地发展中心的拆迁款取出,分给尹国保15万元。

  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尹国保贪污公款的欲望越发不可收,且变换手段,利用单位的名义,伙同俞某、许某故伎重演。2004年7月,尹国保伙同俞某、许某代表用地单位签字,由许某从佳山乡某村财务将此款领出,尹国保分得5万元。同年9月,尹国保伙同俞某在负责碧溪花园征迁项目中,尹国保以市某贸易公司佳山分公司灯笼厂名义编造征迁补偿费28.9万余元,由俞某从佳山乡某村财务将此款领走,分给尹国保10万元。

  安危相易,祸福相生。尹国保由于贪婪敛财而使自己深陷毁灭的泥潭。

  机关算尽终落网

  2005年3月,马鞍山市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正在掀起一场惩治“土地腐败”风暴。首先进入纪检部门视野的是市土地发展中心的徐某。打探到此消息的尹国保坐立不安,急忙与俞某、许某共同商量对策。他们一方面使出浑身解数,通过各种渠道,托人打探徐某的交代情况,做好应变准备,另一方面私下频频商量具体对策,千方百计地想逃脱罪名。几番商量后,尹国保计上心来:让负责编造假征迁补偿费的关键人物许某出逃。在尹国保看来,只要许某跑得无影无踪,纪检部门就“神仙难下手”了。

  许某随后果然“人间蒸发”。尹国保虽然暂时感到一丝安慰,但仍像热锅上的蚂蚁,惶惶不可终日,深感大祸降临,难逃法网。果然,2005年3月21日,尹国保和俞某先后被市纪委请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最初的较量,尹国保百般抵赖。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他的精神防线开始崩溃,供述自己伙同俞某、许某共同贪污私分征迁补偿费的经过。尹国保贪污案移交检察机关审理后,他又以攻为守,层层设防,步步为营。第一次讯问时,尹国保一副玩世不恭的样子,“我是办事员,位卑人贱,一无权二无势,你们检察院要办大要案,抓贪官。”第一个回合后,尹国保心虚了,但仍在固守心理防线,采取新的手段:要么沉默不语,装聋作哑,要么东拉西扯,装疯卖傻……几经较量,在检察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感召下,尹国保终于流下悔恨的泪水,一五一十地交代了自己贪污征地补偿费的事实,开始积极退赃,主动举报他人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2005年12月30日,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审判庭内座无虚席,秩序井然。法庭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后,认定被告人尹国保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多报土地征迁补偿费等手段侵吞公共财产,共同贪污190余万元,分得人民币60万元、美元2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其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被大部分追缴,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掩卷沉思痛定思痛

  提起职务犯罪,人们常会将之与身居要职的“一把手”联系在一起。实际上,近年来,办事员、材料员、管理员、调度员等“小人物”职务犯罪的比例直逼手握实权的单位或部门领导。这些“小人物”虽然没有决策权,但大多处在执行的岗位上,其职务犯罪更具有隐蔽性、疯狂性、贪婪性等特点。

  尹国保走上犯罪之路虽是咎由自取,但是各级主管部门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重要岗位的“小人物”教育、管理、监督、制约不力,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而尹国保伙同他人疯狂敛财之所以能屡屡得逞,与有关管理部门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有直接的原因。尹国保等人经办的土地征迁补偿费是要经过村、乡、区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土地征迁安置事务处、市土地发展中心审批,再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划拨到银行,由银行转给征迁户。但市土地发展中心在发放征迁补偿费时,往往将签字单直接交给尹国保等人办理,而不是让征迁户凭证办理,给了许某随意在发放征迁表中签字,直接从银行截留拆迁费的机会。

  尹国保大肆侵吞征迁补偿费的手段是原始的、低级的,甚至有点荒诞可笑。他与许某、俞某“三位一体”,流水作业,许某假借征迁名义编造补偿表,尹国保代表区土地局签字,俞某代表市土地发展中心签字,三人狼狈为奸,屡屡作案。失衡的心态使他们近乎疯狂地贪污着。

  古人云,“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诚哉斯言。

  编后的话

  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本期法网版刊载的这两个案例就印证了这一观点。由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对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标准、程序等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工作人员在发放补偿金时,往往只口头告知补偿标准和发放程序,而被发放对象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对政府工作人员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所以,尽管作案次数多,延续时间长,由于失去监督,却相对安全。

  因此要防止在土地补偿金发放过程中出现问题,首先要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土地补偿金发放的监督管理网络,实行阳光操作,加强监督力度。上级主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建立征地资金安全监管网络。其次是让土地补偿金发放等工作环节完全暴露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监督,让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此种类型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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