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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持砍刀行凶 故意伤害致一男子死亡

123发布时间:2017年4月10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五男子持砍刀行凶故意伤害致一男子死亡

东南网11月7日讯,11月4日,在泉州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鲤城公安分局刑侦、网安等多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辗转两省三地,奔赴千里,历经8天8夜的奋战攻坚,成功将“10·28”命案涉案的五名犯罪嫌疑人全部缉拿归案,案件成功告破。

10月28日中午,鲤城区金龙街道赤土社区一名三十余岁男子张某某被五名男子分别持匕首、砍刀等工具砍打,并被刺中颈部,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民警通过对现场的走访调查,发现一名绰号“菜鸟”的男子(蔡某某,24岁,晋江市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通过对“菜鸟”的深入调查,涉嫌参与作案的另外四名男子逐渐浮出水面。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等五人如实交代,10月28日因琐事与死者张某某(男,32岁,湖北省人)发生纠纷后,持匕首、砖头等作案工具,在金龙街道赤土社区一家超市门口将张砍伤,致其死亡的违法犯罪事实。

目前,五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鲤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观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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