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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挪车仍构成危险驾驶罪

123发布时间:2017年7月5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在北京市昌平区百沙路,与骑车人李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1mg/100ml,日前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4年10月24日18时许,王某把面包车停在沙河镇一个饭馆门前,然后进去吃饭并喝了两瓶啤酒。吃饭的时候有人走过来问王某外面的一辆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是不是他的,并告诉他车停的位置有点碍事,要求把车挪一下。王某不顾自己喝了酒,仍然上车试图把车往前开。就在往前开了大约10米左右时候,只听桄榔一声,原来就在王某准备靠边停车时,由于没有看清楚路况,车头左侧大灯处直接撞上骑着自行车路过的李先生,李先生当场被撞的晕了过去。同行的人见到李先生被撞倒及时报警,经过警察酒精测试,发现王某属于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事后王某表示很后悔,原本是打算饭后走着去附近见朋友,当时觉得挪一下车应该会没事的。
近日,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王某明知酒后不能驾车在道路上行驶,仍然心存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当时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1mg/100ml,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提示,醉酒驾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将构成犯罪,即使是在道路上挪车也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的追究。提醒司机朋友们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一旦饮酒,要找人代为驾驶。平时也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

文/谢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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