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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123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部门: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莆政综[2008]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和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规定所称租赁补贴方式,是指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本规定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对已承租政府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参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并举的原则。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少于10%的部分;
  (四)政府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收益归集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其他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改建、收购和发放租赁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或房改办)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市发改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税务局、物价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新建和收购等方式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廉租住房房源供应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原则上按各县(区)所占比例均衡分布,由市政府组织建设或收购,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县(区),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适当调剂。
  第八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建的廉租住房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绿化赔偿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24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装修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供水、供电、电信等设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做到交房时即可入住使用。
  新建廉租住房应依托一个小区实行物业统一管理,对入住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予以免收物业管理费,其物业管理费从廉租住房租金中列支。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二条 申请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生活居住满2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
  本规定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租赁补贴标准、配租面积等相关数据,由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3月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
  (三)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申请表》;
  (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六)申请人的家庭中有优抚对象的,须提供县(区)级以上民政、工会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
  (七)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定,需留存的复印件,收件人应加盖校对章,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
  第十四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十五条 家庭住房面积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面积和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之和。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租廉租住房。
  第十六条 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储蓄存款利息、各类社保金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相应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并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章  审核与分配
  第十八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资格审核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莆田市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单和受理通知单。
  1.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后即算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公布期限10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表、申请材料报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布。
  (三)复审。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出初步配租意见,并将配租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窗口。
  (四)公示和批准。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申请家庭。
  1.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申请和房源筹集情况确定各申请家庭的配租方案,并在莆田建设信息网站上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情况及配租方案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复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
  2.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建立市、县(区)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并发放《莆田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简称《资格证》)。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廉租住房主要配租给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所承租的公房是危房或面临拆迁的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有原住房的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由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其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发放租赁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
  第二十条 被确定为租赁补贴的家庭,凭《资格证》与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签订《莆田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月补贴金额将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的差额计算(差额不足5平方米,按5平方米计发租赁补贴)。租赁补贴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申请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每人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数。
  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赁补贴数额的,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十天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本季度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并在下季度初将补贴资金下拨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核实后,按资金列支渠道予以拨付。
  第二十一条 被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凭《资格证》与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签订《莆田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按约定办理上述腾退或交款手续的,或逾期不签订《莆田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第二十二条 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应与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补贴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直接支付给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与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按期交纳租金。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转让、抵押。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户口所在地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区)民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等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书面上报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向申请条件有变动的家庭发放《莆田市廉租住房复核通知单》。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适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相关资料,完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以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规定的人均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交纳房租的;
  (八)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向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发放《莆田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停止发放通知单》;向实物配租家庭发放《莆田市廉租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结清相关费用,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可从次月起按同级地段同类性质房屋市场租金标准进行调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状况,骗取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登记;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同级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仙游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10日出台《莆田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6]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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