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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未到手被刷5万 嫌疑人作案19起

12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信用卡未到手被刷5万

近日,一男子信用卡未到手被刷5万,只是因一条短信。办案民警介绍,嫌疑人依据信封里事主的电话号码与其取得联系,套出事主基本信息后前往建材城事主店面。女子假借洽谈生意取得事主信任后,找借口借用事主的手机以短信开卡的方式开通信用卡,并在离开前删除短信证据。嫌疑人随后大肆盗刷信用卡购买电子产品,再变卖套现。

刑满释放女子侯某在建材城前台偷取多张银行寄来的信用卡,她通过挂号信中的信息联系上卡主套取详细信息。随后侯某上门佯装买建材,伺机用卡主手机激活信用卡后实施盗刷。昨天记者从朝阳警方获悉,该系列信用卡诈骗案已经告破,两名嫌疑人落网。初步核实案件19起,涉案金额50余万元。

小赵是某建材城家具部的销售,一个月前在某银行申办了信用卡。不料,小赵等到的并不是银行寄来的信用卡,而是此信用卡被透支了5万多元的短信。一头雾水的小赵通过银行查询得知,他办理的信用卡已在数日前被激活,并于当天在某通讯器材商店购买了数部苹果手机。小赵随即报警。

记者从朝阳警方了解到,8月以来,十八里店地区接连发生多起类似的信用卡盗刷案,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开展侦查。由于信用卡必须用卡主本人的手机激活后才能使用,民警找到事主小赵,询问是否有陌生人曾经借用过他的手机。

小赵回忆,几天前确实曾经有人借用过他的手机,当天一名女顾客来到他的店里,欲订购一批总价可观的家具。小赵见女顾客询价非常爽快,人也非常热情,便与女顾客在店内闲聊了一小时。其间,女顾客称自己手机没电了,想借小赵的手机给爱人发个短信。小赵没有多想,便把手机借给了女顾客,女顾客当着小赵的面发了一个短信,很快便把手机还给了小赵。事后,小赵发现手机内女顾客所发的短信已被删除。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女子假借接别人电话的机会,激活别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属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应受到相应的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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