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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夜宵起纠纷打架 捅伤人坐牢三年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4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对在吃夜宵中起纠纷打架而捅伤人的黄某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90后”的黄某系广西那坡县人,2011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黄某与同学科某、黎某、滨某、李某共五人在那坡县城百货大楼附近的一家夜宵摊吃宵夜。在吃宵夜的时候,黄某和科某等人与邻桌的崔某、许某两人发生口角。卖宵夜的摊主见双方情绪激动,便劝科某等五人先行离开,当科某等五人走到百货大楼中国移动营业厅旁的报刊亭时,碰巧被许某驾驶摩托车搭着崔某遇见,因此,许某和崔某就拦下科某,并质问科某刚才跟他们吵架是什么意思,因此双方又吵了起来。这时,许某先动手将科某推倒,看到科某被打,黄某和其他同学也跟着围打许某、崔某两人。在双方厮打的过程中,黄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右手反握刀柄,朝崔某身上挥扎几刀,看到崔某被刀扎伤流血后,黄某和其他同学便逃离现场。被扎伤的崔某随即被送到那坡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那坡县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崔某右上臂被刀刺伤,伤及神经。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崔某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崔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经那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崔某右腕关节及右手指关节功能丧失的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黄某赔偿给崔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65000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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