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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诉法院是哪个,合同纠纷起诉有什么条件?

123发布时间:2018年2月16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青刑初字第5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清华。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08]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清华犯偷税罪,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清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清华系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经营肉类零售业务,1997年办理税务开业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07年1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清华向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猪肉过程中,为偷逃税款,采用不开具发票或从他人处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人民币470,173.9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偷逃税款20,524.90元(其中增值税18,083.61元、个人所得税2,260.45元、城建税180.84元),偷税数额占当期应纳税额的100%。


  被告人王清华到案后缴纳纳税保证金4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清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仁昌、胡世栋的证言笔录,收据,收条,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存根联及发票联,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税务机关的税务核定,开业登记情况、工商资料,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清华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采用不开具发票或从他人处开具发票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清华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清华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缴纳纳税保证金,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法规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清华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诫勉语:王清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汪爱珍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漪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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