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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盗刷的量刑标准 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拒绝还款

123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5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Tags: 信用卡盗刷的量刑标准,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拒绝还款

 王大磊律师,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信用卡盗刷的量刑标准

  对于刑法中的信用卡,是我们广义上认为的信用卡,信用卡诈骗,情节一般都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在有关方面,对信用卡的量刑以及立案都是严格的,那么如果对信用卡进行盗刷,这个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情形吗相关的量刑标准也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信用卡盗刷的量刑标准。


  一、信用卡盗刷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是犯罪行为,依法要承担刑事。信用卡诈骗,五千元为立案标准。如果银行直接诉讼到法院,法院接案后发现构成犯罪,可以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公安局是可以立案侦查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二、信用卡犯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公司签发的证明持卡人信誉良好,可以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记账消费的一种信用凭证,是代替现金和支票使用的支付工具。一般来说,信用卡是由银行或公司签发的,由持卡人向银行或公司交纳一定数量的现金,持卡人凭卡在银行或公司指定的商家消费,由商店或其他商家与银行或公司进行结算。信用卡具有快捷、便利等优点。渐为大众所接受。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使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利用信用卡诈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年龄、具备刑事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信用卡诈骗罪犯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透支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并超过三月不归还。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信用卡盗刷的量刑标准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对信用卡进行盗刷,这种行为在主观上也是恶意的,同时也会影响相关的经济活动,因此在立案方面,标准也是比较低的。希望这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拒绝还款

  12月12日,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恶意透支工商银行信用卡一万六千多元,在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仍拒绝还款达227天。


  12月8日,工商银行唐山分行银行卡业务中心向滦县公安局报案称:工作人员在信用卡日常催收时发现持卡人李某,透支本金人民币16436元,拖欠逾期时间227天,经多次催收仍拒绝还款。


  接报后,经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原来,李某从工商银行唐山分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额度2万元的牡丹贷记卡,该卡享有无需预先存款即可消费,并享有最短25天,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可在对账单标示的还款期前全部还款或选择最低还款额度方式还款,在透支款项偿还后,信用额度按还款金额自动恢复,工商银行唐山分行规定用户还款期为消费日下月的25日。


  2010年3月份至2011年4月份,李某先后多次透支消费、支款共计本金16436元。工商银行唐山分行委托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催收,自2011年7月5日至2011年12月8日经多次催收,李某仍拒绝还款。12月12日,办案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其对恶意透支信用卡、拒绝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滦县警方依法取保候审,此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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