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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后会怎样?不释放怎么办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

123发布时间:2022年7月13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刑事拘留37天后会怎样不释放怎么办,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

 王大磊律师,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拘留37天后会怎样?不释放怎么办

  很多人都对刑事拘留不了解,到底,刑事拘留37天后会怎样不释放怎么办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拘留最长为多久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具体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37天后会怎样


  1、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检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释放,针对的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


  3、释放,同时处行政拘留,针对的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


  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针对的是没有逮捕必要和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


  三、无犯罪证据的当事人在刑事拘留期满不被释放怎么办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四、刑事拘留的程序


  1、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2、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上述文章为大家介绍了刑事拘留37天后会怎样不释放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刑事拘留最长37天,期满后可能会被逮捕、释放、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设计的初衷就在于对死刑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以期达到避免死刑滥用、尊重保障人权的目的。由于目前死刑复核程序在设计上存在诸多的问题,不仅使其在权力配置上受到广泛批判,而且使其保障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死刑立即执行复核权的配置存在法律冲突。自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开始,我国即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但由于80年代初期我国治安形势恶化,恶性刑事案件迅速上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6月通过了,将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直接下放高级人民法院。 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改的决定,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第13条规定,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 ;依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又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给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贵州等六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样作为普通法律的与作为基本法律的79年、产生了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修订后的96年刑诉法和97年刑法均明确规定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这样与、又产生了旧法与新法的法律冲突。


  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不符合平等原则。首先,造成不同罪名之间死刑复核的不平等。如前所述,对于杀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的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的死刑核准权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实质上造成了不同罪名之间死刑复核权的不平等。其次,造成不同地域之间死刑复核的不平等。我国刑法对有些犯罪的定罪量刑规定的比较笼统,加之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审判人员的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各有不同,造成不同地方死刑适用标准不同,也不利于实现定罪量刑的综合平衡。


  死刑复核程序不符合程序公开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死刑复核的组织,但对于死刑复核的内容、复核的方式、复核的期限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死刑复核一般书面审查与讯问被告人结合的方式。首先,死刑复核程序是上下级法院的一种材料报送过程,控辩双方无从知晓更无从介入。其次,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过程是以秘密阅卷为主,控辩双方无法参与其中,对复核结果难以施加有效的影响。最后,与不开庭审理方式紧密相连的是程序的单方控制性。人民法院主导着全部死刑复核过程,控辩双方处于被动等待裁决的地位,一方面使被告人期待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进行申辩的要求落为空谈,另一方面也使死刑复核程序游离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外。


  延伸阅读:


论死刑复核的方式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不符合司法权被动原则。当前死刑复核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动发动,作为一种人民法院内部自行发动的对死刑案件的审查与控制程序。在未经控辩双方申请的情况下,由司法主体自行对案件实施审查与复核活动。纵然死刑案件是一类特殊案件,司法权运作方为达到对其慎重处理的目的,对此进行干预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干预不能以牺牲司法权的被动性、中立性和终局性为代价,积极主动的干预是行政权的显著特征。死刑复核程序由于司法权的主动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诉讼的性质,在主动性的作用机制下,司法权可能会丧失中立性,进而使裁判结论难以获得控辩双方普遍认同。


   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造成复核程序虚无化。由于死刑案件的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后,绝大多数被告人提出了上诉,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部分死刑案件来说,高级人民法院在行使第二审审判权的同时,也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实践中,第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为同一程序,对经过二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在判决裁定的结论部分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即为死刑判决;。这样以来,死刑复核程序就完全流于形式,出现严重的萎缩甚至虚无化。


   死刑复核程序不符合诉讼时效性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案件设立复核程序的目的是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因而没有规定具体期限。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到有复核权的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复核期限长达数年,容易产生以下弊端:一是;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如果判处死刑的人应当无罪,因复核期限过长,不能及时解除其濒于绝望的精神状态,对其而言是非常不人道的。而且羁押期限的延长,还会造成国家赔偿的数额增多。二是如果死刑案件中有非死刑同案犯,在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适用的情况下,非死刑同案犯则不能及时通过二审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这种陪绑式的接受审判,不利于同案非死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对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而言,会因为死刑复核程序的拖延而延长羁押期限,而羁押期限又不能折抵以后的刑期,无形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此外,还造成重刑犯交付执行不及时,增加了看守所的监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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