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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

123发布时间:2022年1月14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王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

辩护人:王大磊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审理,辩护人对于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材料和辩护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参考,并希望采纳:


一、被告人王某的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小

被告人王某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本案所涉及的证件、印章均是被告人为了办信用卡,并未给银行造成财产损失。

二、被告人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

除了本案所涉的买卖证件、印章行为,被告人王某平时一贯遵纪守法,无其他不良嗜好,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平时表现良好。这次犯罪是初犯。

三、被告人王某需要抚养岁的女儿,不宜长期羁押,适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缩短羁押期限

被告人王某父母年迈,被告人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和收入来源妻子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和精力都很有限,被告人有一女儿也需要被告抚养,该幼女的物质和精神需求都离不开被告人,故在通过刑罚对被告人进行惩罚的同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也应当尽量考虑被告人女的成长问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缩短羁押期限,将羁押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  

、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能自愿认罪,有悔表现

被告人到案后,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关的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他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辩护人的会见中,都流露出对自己行为的歉意,足见其态度是端正的、悔罪是真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给于其从新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量刑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且积极认罪,因此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其它法定、酌定情节,又不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拘役个月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望予以采纳。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大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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