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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的策略:从电影中的阿甘到现实中连杀两人的故意杀人犯

123发布时间:2024年4月2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刑辩的策略:从电影中的阿甘到现实中连杀两人的故意杀人犯

—— 一起两尸三命的故意杀人案,二审改判死缓

一、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被告人曹某与徐州市铜山区女青年孙某在网上相识,同年5月26日二人登记结婚,后孙某怀孕,至2016年10月,曹某先后送给孙某家数万元彩礼,期间,二人及双方家庭因彩礼、举办婚礼等问题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吵打。后曹某产生了如婚事不成即控制孙某索回彩礼的想法,为此在网上购买了辣椒水、手铐。2016年1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携带辣椒水、手铐乘车至铜山区孙某家中,在院内再次因举办婚礼、彩礼事宜与孙某、孙某母亲周某发生争执,周某先持菜刀、后持水果刀追砍曹某,曹某躲闪、喷洒辣椒水并夺下水果刀,孙某见状向院外逃跑,曹某持刀追赶孙某至同村孙宝学家门前南侧水泥路上,将孙某拉拽倒地,持刀抵住孙某颈部声称索还彩礼。周某赶至现场与村民一起拉劝未成,又持砖块扔砸曹某,曹某遂持刀先后刺切孙某、周某颈部,又持刀追赶劝阻的群众,并从路边拾取砖块、水泥块击打孙某头面部,致周某、孙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孙某符合被他人持单刃锐器捅刺、砍切颈部致大血管离断、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曹某作案后即打电话报警,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曹某不能正确处理婚姻纠纷,竟丧失理智,采取用尖刀刺切颈部等残忍手段杀害他人,情节恶劣,且造成二人死亡(一人系怀孕妇女)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曹某因婚姻家庭纠纷,故意杀害他人,虽存在被害人周某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曹某构成自首、当庭认罪悔罪的从轻处罚情节,但本案中曹某作案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未进行民事赔偿,应依法予以严惩,故对被告人曹某不予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曹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曹某近亲属委托我们担任其二审辩护人。2020年4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院对上诉人曹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对曹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作出认定如下:经查,上诉人曹某作案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但综合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周某对矛盾激化具有一定过错、曹某有自首情节等量刑因素,上诉人曹某尚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对其适用死刑量刑过重,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上诉人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辩护词节选

  对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对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死刑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该量刑明显畸重,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

  (一)上诉人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作案后即打电话报警,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系自首。

  (二)本案系农村婚姻家庭出现的纠纷导致,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另外,最高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三)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害人孙某患梅毒的时间是在其与上诉人结婚后且又系在怀孕后,从他人处传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其婚后不检点、私生活混乱,甚至染上严重性病,过错明显,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即便如此,上诉人多次登门,依然希望双方能共同生活或者和平解决纠纷,退回彩礼,友好分手。

  2.二被害人就彩礼问题处理不当,导致纠纷的发生,并进一步恶化。即不退还彩礼,又不与上诉人共同生活好好过日子,还一次次恶语相加,不断挖苦、侮辱、刺激上诉人。

  3.案发当日,是被害人周某先动手企图伤害上诉人,且其两次持刀,第一次被夺下后,又再次拿另一把刀继续砍击上诉人,更为重要的是,其砍击力度非常大,甚至因用力过猛,造成刀把折断,后又企图喊人相助殴打上诉人,继而又用砖头猛击上诉人头部,最终激怒了上诉人,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恶化,且对矛盾激化、恶化,该被害人明显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此外,最高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四)对被害人周某的死亡,上诉人并非直接故意,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相对直接故意而言,主观恶性较小,应酌情从轻处理。

  (五)本案系激情犯罪,不属罪大恶极。

  本案上诉人并未预谋杀人,其作案凶器也是从被害人手中所夺,系临时起意,一时冲动,系常说的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并非罪大恶极。

  (六)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上诉人头部严重受伤后的强烈应激反应,明显异于常人。

  因其头部曾受伤严重,至今脑电图仍显示异常,其在被他人用砖头猛烈打击头部后,会引起异于常人的更强烈的应激反应。

  (七)更为重要的是,上诉人经法医学鉴定,虽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智商为55,明显低于常人,存在深度智力障碍,考虑问题不够冷静、理智,不够周全,且极易冲动,其控制和辨认能力极差,对其酌情应从轻处理。

  智商(英语:IQ),即智力商数(Intelligence Quotient),系个人智力测验成绩和同年龄被试成绩相比的指数,是衡量个人智力高低的标准。该标准将一般人的平均智商定为100,而正常人的智商,大多在85到115之间。《阿甘正传》中阿甘的智商是75。虽然是电影人物,但该电影也来源于生活。上诉人经专家鉴定,其IQ仅为55,其智商明显低于常人。

  依据医学常识,智商IQ值低于90就是不属于正常的,80到90为次正常,70到80为迟钝,60到70为轻度智力障碍50到60为深度智力障碍,25到60为亚白痴,25以下为白痴。

  根据以上分类标准,上诉人应属亚白痴,对其应酌情从轻处理,对这一点,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给予充分的考虑。

  (八)上诉人自愿认罪,本人也有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损失的主观意愿,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尚非极大,应与主观恶性深、蓄谋犯罪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有所区别,尚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上诉人多次表态,“早知道不去要了”,流露出明显的悔意,悔罪表现非常明显。

  (九)上诉人此前表现一贯较好,遵纪守法,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死刑,明显畸重,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

  三、办案心得

  两尸三命,该案在当地影响很大,且未赔偿,一审判处其死刑,实际上,也没有明显不当。二审期间,其近亲属委托我们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前,再三告知其家属,该案改判难度很大,是否要委托我们,请慎重考虑,同时建议其家属多咨询几家律所,再确定委托哪位律师。其家属咨询多家律所后,最终还是决定委托我们。我们接受委托后,深感责任重大,反反复复的阅卷,多次会见上诉人,甚至冒险到案发地查看现场,还调取了上诉人多年前车祸时的住院病案,多角度、全方位的寻找突破口,最终发现了三点关键之处,一是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二是上诉人脑部经受过严重外伤,脑电图一直异常,打击其头部会引起强烈的应激反应;三是虽然其经鉴定,有刑事行为能力,但是我们经认真审阅鉴定意见,发现其智商仅为55,联系到《阿甘正传》里面阿甘75的智商,我们提出了其智力低下、极易冲动、控制和辨认能力极差的观点。正是基于这三点,再加上自首的情节,给了我们极大的信心,经过漫长的等待和中间无数次的反复沟通,在未能赔偿二被害人家属的情况下,二审最终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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