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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气该不该被当作毒品来管制?

123发布时间:2022年3月7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为切实提高“笑气”管理水平,依法查处吸食贩卖“笑气”违法犯罪,严防“笑气”滥用造成的社会危害,规范“笑气”应用市场,回应第十二届河南省政协第四次会议1240375号提案,河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在2021年2月24日下午组织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河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河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郑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相关负责同志召开了“笑气”管理研讨座谈会,研究讨论加强“笑气”管理有关事项,大家谈论非常热烈。


(刘燕舞、李宋等6人非法经营罪)(公开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郑金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2020.10.13]

【解释】笑气:一氧化二氮(Nitrous Oxide),无色有甜味气体,是一种氧化剂。可以在面包店、咖啡馆、手术室听到这个名字,它被装在小小的罐子里,被用在奶油发泡、麻醉手术上。18世纪,英国化学家汉弗莱·戴维发现了它的麻醉作用,其能使人失去痛感并发笑,因此被称为“笑气”。

【危害性】据统计,202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接到的疑似涉“笑气”警情多达百起,涉及自残、经济纠纷、寻衅滋事、聚众淫乱、强奸等案(事)件。因吸食“笑气”引发的极端事例及其伴生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频频发生,“笑气”滥用问题已对社会的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笑气”能迅速地和血红蛋白发生相互作用,血红蛋白的结构发生改变,抑制血红蛋白携氧,至于所谓的内窒息,就是一氧化碳中毒、煤气中毒就是这个道理。内窒息是可以死亡的,这个危害是肯定的。第二个危害就是长期吸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有损伤,会导致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特别是认知功能的下降。

【世界管控现状】“笑气”在电商平台可轻松购得,在娱乐场所四处可见,甚至在疫情期间交易不断,这也与管控设置形成的“真空”地带有关。

尽管法国、日本等国家早已将“笑气”列为管制范围,联合国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2016年的世界毒品调查报告中,也已将“笑气”列为全球第七大流行滥用药物。

【我国管理现状】笑气并不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2015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笑气列为允许的食品添加剂。同一年,一氧化二氮也被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公安部、环保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质检总局、铁路局和民航局等10个部门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因此,刑法中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罪名,都不能用在“笑气”上。

笑气该不该管制?

一、无需管制观点

对于笑气,乃至于任何管制物质,相对于“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样的朴素法感情也能触及的法律条文不同,毒品的管制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概念体系。这当中不仅涉及拟管制物质的理化性质、医疗用途等自然属性,还可能涉及该物质的产生与泛滥历史以及公众容忍度等一系列人文属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公众的认知恐怕只能停留在那些网络文章所体现出的一部分字眼:瘫痪、失语、上瘾,小白鼠死得很快。

然而这并不是管制某一物质的全部要素。如果以对人体造成损害来作为管制理由,砒霜显然可以上榜,然而砒霜并非毒品,这已然达成了共识,因为吃砒霜不能“上瘾”,毕竟人不是死了一次又来一次。事实上对人体可以造成损害的物质很多,烟草、酒精、网络游戏、谈恋爱分手,等等。难道这些都是毒品?有人说他们的损害程度更低,是这样吗?吸烟导致肺癌的几率要比不吸烟的人高出很多,喝酒也有猝死的危险,网络游戏也可能倾家荡产,失恋更是风险极大的行为,导致的结果不可预料。

笑气的滥用无疑是会带来身体健康损害的,这在功能上与其他毒品差别不大。但是基于这一点,我们就认为它符合毒品的性质,显然过于草率。笑气在工业和医疗上都有用途,制备笑气的工艺也很简单,社会的容忍度本来就比较高,到星巴克喝杯咖啡也会在奶泡里充入笑气。如果有一天说这个是毒品,那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老百姓的观念不一定能接受——到咖啡店是去喝咖啡而不是去吸毒的。当然要真是具有毒品属性,老百姓的看法倒也不重要。但问题是,其次,毒品的管制并非纳入目录那么简单,而是形成了整个法律体系的联动。将某种物质列入毒品管制目录,就意味着《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戒毒条例》以及《刑法》的适用——吸笑气是吸毒,得有行政处罚;贩卖笑气是贩毒,得构成毒品犯罪;吸笑气到一定程度是吸毒成瘾,得采取戒毒措施。笑气辣么好制造,所以呢在家做一点笑气,就构成犯罪了(《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恐怕和气枪大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给人的观感差不了太多。即便我们也能认可,那好,吸笑气到什么程度是成瘾,贩卖笑气多少可以法定刑升格,贩到多少能判死刑?好吧,这些都没有解决,假设我们也认为这不是事儿。即便我们仍旧不考虑这些,我们认为老百姓能接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慢慢也能有依据,靠这些能不能遏制住笑气的泛滥呢?还是希望法律能发挥威慑力吧?问题是冰毒海洛因都没有因为管制而被控制,凭什么觉得对老百姓抵触程度更低的笑气进行法律管制就能发挥作用呢?

二、需要管制观点

毒与非毒,界定之难,难在“长期大量吸食‘笑气’导致人体机能的受损程度”尚未定论。但是这个定论,不能无限期地通过更多人的伤害结果来呈现,而是应该通过成瘾的依赖性、吸食和交易的泛滥性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它对于吸食者个体、年轻人群体、社会的伤害。否则,用硬性的毒品旧标准对待笑气的新害处,代价太大。

“笑气”伤人伤社会,案例铁板钉钉。旧的毒品管制标准不应成为禁毒部门依法开展打击和管制“笑气”的技术瓶颈,也不能成为相关制度完善的阻碍,更不能成为网络平台销售的挡箭牌。明明害人不浅,却还争执毒与非毒。明明吸食泛滥、影响重大,网上还在持续“全国发货”“全天候接单”。社会对此的呼声强烈,若因“毒品管制范围”设置标准缺乏战斗力而影响打击力度,何尝不是另一种对生命健康的忽视呢?

三、现有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处理笑气既要不突破现行法律,又要打击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在刑法罪名中寻找依据,就成为打击滥用笑气的“应急”之选。因此,有人提出,非法经营罪应是一个较为合适的选项。

【笑气第一判例】2017年11月27日,丽水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犯罪嫌疑人林某、殷某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林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的是“笑气”。这也是全国首例“笑气”入刑案件。

问题是,非法经营和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相距甚远。对于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毒品犯罪最高刑罚为死刑,显然更有利于震慑犯罪。

【法律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3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单位和个人要经营“笑气”,必须首先获得安检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是非法经营。

若能证明娱乐场所里流行的“笑气”就是《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一氧化二氮,且卖方没有获得经营许可证,再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治理“笑气”就有法可依了。

【弊端】从司法实践看,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的现象已经逐步显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越来越多被援引。但是,我国《刑法》毕竟已经步入罪刑法定的时代,认定非法经营罪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性为基础,凡是法律及相关司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防止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放纵或者漠视这样的现象,而是希望立法者多一些思忖和考量,媒介和舆论多一些客观和中立,老百姓多一些耐性和等待。法律不是过家家,人家有自发自为的体系和严格的程序,我们天天这么嚷,只能让它无所适从,反过来成为社会的绊脚石。

四、具体建议治理措施:

建议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深化‘笑气’专项治理,持续加大‘笑气’治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笑气’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一、完善从业制度,加大对“笑气”上游生产、分装和下游销售、吸食各环节整治力度,全面挤压“笑气”滥用空间。

二、深入推进专项行动,从源头、销售、分装、使用等环节,公安、应急管理、文化、网信等部门将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笑气”行为。

三、在现有条件下,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专家的评估,规范正常使用笑气的行为,在不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制定行业使用标准、使用量,尽量完善行业规范。

四、针对娱乐场所等重点部位和青少年等重点群体,广泛宣传吸食“笑气”危害,提高青少年自我防护意识,形成自觉抵制“笑气”的舆论氛围。 

五、会同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建立预警监测机制,密切关注“笑气”滥用发展变化动态,对吸食“笑气”的危害、滥用规律和成瘾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及时采取防范应对措施,调整打击整治策略。

六、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予以处罚违法违规使用笑气的各种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七、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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