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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阅卷权初探

123发布时间:2022年3月15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源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制度安排,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也对这一顶层设计进行了积极回应。



然而,从2016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6年11月16日印发,法[2106]386号)出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十八地市试行两年,各地市也制定了认罪认罚从宽的一些具体规定,但由于对“值班律师”的概念和职责定位不清,导致值班律师的阅卷权根本无法得到保障。直至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诉讼法修改,将经过多年试点试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正式纳入条文,仍一直未明确规定值班律师的概念和值班律师的阅卷权问题。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了值班律师的职责,其中第二款中首次规定了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2020年8月20日印发的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司规〔2020〕6号)第二条首次明确了值班律师的概念,即: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第二十一条规定,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由此可见,值班律师拥有阅卷权已经非常明确。


从以上规定来看,值班律师担负着提供法律咨询,包括认罪认罚建议、程序性选择建议、案件处理意见建议等责任,如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在实践中得不到保障,对案件的证据信息就无法全面知晓,从而导致其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缺乏值班律师阅卷权的保障,很难避免非法取证和虚假认罪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之后在法庭上又反悔,或者在一审阶段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后又上诉等情况,对其现象进行分析,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时对自己应当定什么罪,应该受到什么处罚心里不清晰,而在场签字的值班律师由于没有阅卷,对案情也根本没有深入的了解,最多只是看看起诉意见书中的描述,更别谈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后提出意见和建议了。这样一来,很难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适用。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值班律师的阅卷权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而要落实值班律师阅卷权,存在现实的困境。


第一、使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只有10至15天,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检察官去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基本上已经打印好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对案件事实、所犯罪名、程序适用、量刑建议已经完成,根本没有事先与值班律师进行沟通,只是让值班律师走形式配合程序,签字即可;这时候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上签字不但对犯罪嫌疑人不负责任而且存在自身风险。


第二、通知阅卷有实际困难。比如,通知谁?如何通知?在什么时间通知?阅卷多长时间后反馈意见?不反馈意见怎么处理等均没有相应的规定,需要司法机关与值班律师在实践中进行探索。


第三、值班律师工作内容和经费保障问题。比如,通过本人长期在看守所担任值班律师的情况观察,在值班时间会有多个司法机关同时需要为多名犯罪嫌疑人办理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手续,值班律师疲于签字,根本无暇去询问犯罪嫌疑人,更别提阅卷后再提意见和建议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会同意变更其打印好的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内容。


既然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已经得到了法律法规的明确肯定,完善值班律师阅卷制度就需要构建和完善,审查起诉环节是值班律师阅卷权的开始,而实践中在此阶段的值班律师阅卷权往往最难保障,笔者认为,以审查起诉环节为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试,以保证值班律师的阅卷权,更好的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


第一、建立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快速联合反应机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检察院办案部门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尚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进行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高效的法律帮助。


第二、增加值班律师经费保障。保障值班律师阅卷权,意味着值班律师改变了以往在看守所等待司法机关人员来办理认罪认罚手续而一味配合签字的局面,需要值班律师付出更多的劳动和心血,原来有限的经费补贴和较低的援助费用已经不能满足值班律师的需要,不进行经费保障,会很大程度上挫伤值班律师的办案积极性。


第三、严格值班律师的考核监督机制。对于值班律师的会见、阅卷、提供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提出要求,增加为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卷宗材料考核内容。从而促使值班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检察机关更好的完成认罪认罚从宽的协商工作。


以上是笔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一项制度到法律规定实施以来关于值班律师阅卷权的一些浅显的考虑,完善和构建值班律师阅卷权还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一些建议和意见,仅供阅者参考。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大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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