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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贿赂犯罪侦查视角谈刑事辩护

123发布时间:2022年3月16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不少律师都做过职务犯罪的的辩护,特别是贿赂犯罪较为常见,但往往在辩护时又力不从心,面对被告人与行贿人高度吻合的笔录,不知从何处下手,我们知道,贿赂案件,特别是重大贿赂案件,往往在此前经过了双规或者双指等程序,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已经相对稳定,很难有所突破,再加上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的限制,使得多数律师束手无策,本文试图从贿赂罪侦查的角度来谈一下如何做好贿赂案件的辩护工作,以给大家些许启发。



首先想谈一下什么是贿赂案件以及目前贿赂犯罪呈现的特点。贿赂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385条至393条规定的贿赂类的犯罪,它包括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单位行贿罪、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七个罪名。贿赂案件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目前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是行为隐蔽化和动机多元化。受贿者深知接受贿赂的法律后果,一般在接受贿赂时小心谨慎,有第三人在场不收、要收据不收、行贿人大声明示不收、在行贿人预定地点不收;在谋取利益时一般打着履行正常职务的幌子,形式上一般以收劳务费、信息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合法的名义受贿;有的以“礼尚往来”的形式受贿,有的借婚丧嫁娶之际受贿,还有的以入股分红、联合投资、身边人出面等形式受贿;受贿罪的动机无外乎为赌博、为贪色、为回报、为心里平衡、为子女着想等。当然实物证据少、言词证据地位突出、侦查难度大也是贿赂犯罪的特点。


贿赂犯罪的侦查方式主要有询问证人获取证言,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供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搜查、扣押、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和追赃,进行技术鉴定等;对于一对一贿赂案件的侦查方法需要全面调查取证,使间接证据与行贿人口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还需要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如果未能突破或者未能形成证据链条则无法认定受贿事实。


在交易型受贿案中需要查明受贿人是否有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入物品或有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商品的行为;在收受干股型受贿案中应查明股权是否办理了转让登记,是否实际转让等;在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案件中需要查明受贿人有无实际出资、是否获取利润;在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等投资理财名义收受贿赂案件中需要查明受贿人是否出资、是否未出资而获利或者出资少而获利多;在以赌博形式的贿赂案中需要查明受贿人参与的赌博是否属于正常娱乐活动,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及赌资来源、其他参赌者有无通谋,输赢具体情况等;在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案件中需要查明受贿人是否有要求请托人安排特定关系人工作,特定关系人是否有不工作而领取薪酬的情形;还有在收受贿赂物品长期占用不办理权属变更的案件中需要查明受贿人有无条件归还、有无归还意思等情形;还有在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是否及时的问题,是否因为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盖犯罪才退还或上交的问题;是否在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且实际离职后收取的行为,都需要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在这里还特别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职务犯罪案件在立案前一般会有受案和初查的过程,受案只是对案件线索的接受和受理,接受的范围是一切向检察机关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受理的范围是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中属于人们检察院管辖的部分;当然案件的线索来源还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自行发现;党委、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和同级检察院移送及下级检察院请求移送或其他行政机关在执法执纪工作中发现的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只有立案才标志着侦查程序的启动。案件的线索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未经核实的线索不得作为侦查机关掌握犯罪事实的证据。


我们还应当注意双规和双指的问题。“双规”源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双指”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言之,“双规”的执行主体是纪检机关,“双指”的执行主体是监察机关。“双规”的对象是“违反党纪”的党员,“双指”的对象是“违反政纪”的行政干部,其适用范围应该有严格限界。在此期间所取得的言词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言词证据使用。


了解上述相关规定对我们为贿赂犯罪进行辩护大有益处。以受贿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为例,作为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要做的工作无外乎下面几项:


第一、仔细研读起诉书,弄清楚具体指控的受贿行为属于哪一类型的受贿犯罪;为有针对性的辩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分析控方的证据体系,是否存在多种证据,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是否存在体系漏洞,不能形成证据链条;


第三、分析控方提供各类型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提取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规定,是否有需要补正的情况;是否有无法补正的情形;


第四、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提讯证、传唤文书、讯问笔录进行对比,是否存在不一致或者矛盾之处,如有需要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第五、针对被告人身份、职务、职责范围、是否利用职权等书证进行实质审查;注意发现被告人是否利用职权、与请托人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情形;


第六、针对起诉书指控每起犯罪事实的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进行摘录、对比;注意发现立案前是否对被告人进行了询问,被告人是否交代了大部分犯罪事实和不同种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立功情节;是否存在退赃情形;注意发现到案经过材料是否为侦查机关出具,反映是否情况属实;


第七、按照卷宗目录顺序写出质证意见,主要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方向提出意见;


第八、注意发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超过追溯时效期限,有无连续或继续犯罪,是否累计计算数额问题;注意区别够罪追溯和数额累计计算刑期的问题;


第九、根据前面所述职务犯罪侦查具体所需证明的问题对照是否已经有证据予以证明;


第十、分析是否缺乏证明要素,是否有补充收集的可能性;


第十一、根据需要设计发问提纲,有针对性的在开庭前对被告人进行辅导,以确保回答的价值性。


第十二、草拟辩护要点,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案,做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


第十三、及时与承办人进行沟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以上是本人的一些初略见解,时间仓促,草草几笔,未引用具体案例加以说明,只为同行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大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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