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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企业与员工的恩怨情仇?

123发布时间:2022年9月20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引言: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等五种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职务侵占罪,企业与员工的恩怨情仇?

一、一直以来,职务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中最为常见的一个罪名,侵占、挪用已经是舞弊行为中的重灾区,而如实施主体系公司所有者/管理者,则其舞弊行为将给公司带来更为严重的、不可挽回的损害后果,但即便如此,公司考虑到移交起诉可能引发的外部负面效果,亦很少上升到刑事手段以作为对舞弊行为的处罚。

 

如果企业想要在不借用外部制裁手段、兼顾社会效应的同时最大程度上减少因舞弊而带来的损失,就应当尽量将舞弊行为在企业内部完成“识别”“应对/调查”“处理/完善”的一系列过程,并基于制度成本与收益中的“二八原则”考量,应当将管理者列入重点规范对象、将管理者的职权行使行为列入重点规范环节。

 

二、事实上,早在2008年7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就从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的目的出发,共同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其中第42条明确提及了公司反舞弊工作重点:(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三、附相关法律和法规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十四)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问题

 

1、利用职务便利。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一般说的是,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等便利条件。而“主管”“管理”“经手”,是指对单位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换句话说,利用的是本人基于职务所具有的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职权,而不是利用工作机会。

 

2、狭义的侵占行为。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狭义的侵占行为是仅限于将自己基于职务或职权所占有的单位财物,变为自己或者第三者所有的财物。

 

3、侵犯法益的问题。本罪所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也就是说,行为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过程,即侵犯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但张明楷教授认为“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和行为人的职务有一点关联,就把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四、“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认定

 

职务便利不等于工作便利。职务侵占中的职务便利,实质上是行为人基于其所具有的工作职责权限,从而享有能够对单位的财物予以占有、处分的“优势条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应该适用双重标准,注意防止其与“利用工作便利”混淆,从而扩大入罪标准。“工作便利”一词出现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决定》,该决定将工作便利和职务便利等同。然而1997年修改刑法时并未保留工作便利这一概念。可见二者在语义上定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等同。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予以了明确:“认定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行为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而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

 

所谓的主管,一般指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具有决定、办理、处置某一事务的权力并由此权力对人事、财物产生制约和影响。而仅是利用工作中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所谓经手,是指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单位的财务,包括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包括对工作关系的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的财物等便利条件。而仅是利用工作中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诈骗罪、盗窃罪论处。

 

四、常见表现行为

 

1.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产非法处分或使用2.虚构或虚增公司的款项支付义务3.“为领取公司、奖金”而实施的虚开发票、报销冲抵、虚构劳动关系等行为4.侵占股权等非现金类财产1.工作岗位与流程环节的“权责利”完善2.内部举报方式的使用与完善3、内部调查4、合规专项培训

 

综上,需要首先从高管群体权利义务清单入手,尽量避免激励不足、权力膨胀或责任空缺,确保权责利的平衡,在该类群体的制度设计源头上即尽量避免不合规风险。再辅之如举报、合规培训等以外有效反舞弊措施。通过这一综合配套措施预防、发现、处理潜在或已发的高管侵占行为,避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个人处理这一传统应对方法。

 

五、企业合规建设的建议

 

01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是诱发资金安全的最大原因。一个企业没有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更容易引发职务侵占犯罪;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资金的会计系统控制,严格规范资金的收支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02加强日常监督,构建防范体系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事后追责远没有事前的预防来的重要。

 

建立企业的日常防范体系,针对采购、财务等敏感岗位设立有效的防范体系,在业务流转的过程中准确及时地确定合规风险,并确立行之有效的合规方案,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

 

03设立监督机制,完善监控体系

 

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引入独立第三方的监督机制,由第三方监督机构定期检查企业合规体系是否得以贯彻执行,并定期检查企业内部是否存在违规情况,并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

 

04定期开展合规专项培训

 

根据ACFE《2020年舞弊防范与调查报告》显示,在进行过员工培训的公司,员工使用举报方式揭露舞弊行为的可能性系未经培训公司的2倍多(具体比例分别为53%、25%)。可见,对员工进行有效的合规培训,可以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对于企业高管而言,其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动机无非是基于“干成”与“干不成”的利益权衡。虽然自古言,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但在公司管理角度并结合当前的时代背景而言,这一管理原则的贯彻必然以相应配套合规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为前提。
很多职务侵占就是因为小小的矛盾或者误会,与单位讲条件提要求,行走在刀尖上;如果单位老板痛下狠手,你们的恩怨情仇从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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