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挪用资金罪,企业家深刻领悟的“痛”

123发布时间:2022年9月20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一、挪用资金罪的现状

 挪用资金罪,企业家深刻领悟的痛

挪用资金罪一直是企业家和公司高管的高频犯罪、最容易触犯的罪名。据统计,2021年上市公司刑事犯罪中,包括挪用资金在内的职务类犯罪占总犯罪罪名比例约8%。

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基于商业模式、营商环境等因素,往往伴随着诸多风险。其中刑事风险最为致命,一旦入罪,身陷囹圄,家企不保。

从格林柯尔的顾雏军、真功夫的蔡达标到雷氏照明的吴长江,企业家因挪用资金锒铛入狱的新闻不时进入公众视野。

就顾雏军案来说:法院认为顾雏军构成挪用资金罪,其理由就是,顾雏军指使他人挪用科龙公司2.9亿人民币用于注册扬州格林柯尔公司。由于涉案款项是通过江西格林柯尔、天津格林柯尔等公司转移到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账户上,因而表面上从科龙到江西格林柯尔,从江西格林柯尔到天津格林柯尔,系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但从整个资金流向看,涉案款项就是从单位转移归个人使用,具体而言,就是用于顾雏军、顾善鸿设立自然人性质的扬州格林柯尔。


所以,挪用资金并非遥不可及的犯罪,它可能就潜伏在我们习以为常的行为中。


二、企业家的误区


1、“我”的钱,我就能用

 不少民营企业家都会抱持这样一种错误的认知:“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我当然可以用”。尤其是企业基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实际经营中多实行“家庭式管理”,缺乏公司资产意识,也没有严格规制资金审批程序,这就导致公司资产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

 

2、我有“股东会决议”,就不是挪用

 

  现代公司制度下,虽然企业具有法律赋予的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但作出和执行决策的,始终是具体的“人”。企业家尤其需要注意区分的是“个人意志”和“公司意志”——按照公司意志处置企业资产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归属于企业;一旦企业管理者超越权限或违背制度,处置了企业资产,如果得不到公司的认可或追认,就属于其个人决定,可能触发刑事风险。


3、我没把钱拿走,就不是挪用

 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核心是公司财产所有权,即公司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控制权利。所以,不仅是把公司的钱直接挪作他用涉嫌犯罪;在公司不能控制相关资金时,也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


4、我有合同,就不是挪用


在资金、税务监管体系逐步趋于完备的今天,企业之间的交易在监管下将更加透明,对于虚假交易的查证也变得更加容易。挪用资金的案发可能将不再限于股东间的举报,还可能来自其他不诚信问题的暴露所带来的“连锁效应”。

 

三、值得警惕的“红线”


1)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

2)厘清公司意志和个人意志;

3)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有关决议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诚信”是经商之本,任何背信行为都有被刑法刺破的风险。

 

三、普通老百姓和老板最大的误解,需要普法的是

1、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混同:相信大家经常会听有些民营企业家提到:我是某某公司的“法人”,而大家对“法人”这一概念往往理解成“法定代表人”。而事实上法律层面的“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简单的说,“法人”是拟制的“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又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就像自然人一样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纳税,消费,投资,发起或接受诉讼,参加社会活动等。而“法定代表人”则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2、容易挪用资金的人员:

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及业务员在企业工作过程中比较容易“挪用资金”。

 3、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挪用资金罪”的入罪门槛只有10万加3个月,代价却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罪名在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时,特别容易成为摧毁对方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也屡屡重复上演类似的剧情,而这一切只要有一点法律意识,就完全可以避免。


四、挪用资金罪的刑事合规风险防控建议

(一)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对财务的监督,杜绝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的状况。比如,将公司每一笔业务和资金使用均登记在册,形成备忘录和年度财务报告,以便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查,降低公司财产被转移、隐匿的风险。


健全货物发放和货款回收制度,建立客户应收款明细账,业务员个人明细账。企业、客户、业务员之间建立对账制度,详细记载每份合同的收款情况。对财务、销售等重点岗位,定期进行审计和对账,堵塞各种可能造成企业财物流失的风险漏洞。

(二)在使用公司资金时应当通过合规的借款程序。

从源头上排除“挪用”的认定。实务中,对外进行业务办理时需要借用公司资金,进行拆借、转移资金的情况十分普遍。从最大化资金利用价值的角度,该行为在财务方面有一定合理性。

但是,为了避免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的不法行为,借用公司资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借款必须有合法依据,在此基础上遵守相关程序将出借人的借款意愿转化为公司的出借意志;

(2)遵守公司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避免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

(3)所借资金必须是公司未来期间内可自由支配的,不得是客户预付款、保证金、专项款、准备用于清偿债务、支付货款、缴纳税收或者有其他必要用途的资金。

 

(三)防止出现法人人格被否认的情况。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三会治理结构,聘任高管团队分管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和人事权,避免由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全部经营行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方面不能互相混同,坚持“公私分明”的管理原则。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法制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增强守法自律意识。


(五)发现有挪用行为时及时处理补救。

 1、对于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在无意识作出的挪用行为,如发现后及时将资金补足,保证款项的用途合法合规,且及时教育相关负责人按流程处理。

 2、对于故意挪用资金的管理人员,发现后及时报警,避免损失扩大。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25352760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