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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企业家的非黑即白?

123发布时间:2022年9月20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交易呈复杂化和多元化趋势,民事合同欺诈案件与刑事合同诈骗案件往往交织在一起。虽然法律对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有着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要准确界定二者存在较大难度,在发生相关情况后,是否能够准确作出判断,对于案件的责任认定和程序适用至关重要。

 合同诈骗罪,企业家的非黑即白?

一、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易混淆之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出于营利的目的,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当事人对于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发生认识错误,“自愿”订立合同,以获取不平等利益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实施特定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存在较高的相似程度,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

 

1.两种行为都发生于民事合同中;2.两种行为客观上都存在欺诈手段;3.两种行为的行为人主4.都具有故意的心理;5.两种行为的受害方都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下签订或履行民事合同。

 

三、主要有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订与程中的合规建议四、企业容易出现的问题

 

1)企业不能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不能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对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不能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收到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不能藏匿或恶意转移。

 

2)企业签订合同时,不能故意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诱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签订合同,避免在己方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下,被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当实际经营过程中出现暂时的资金短缺、无法如期付款或交货等暂时履行不能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积极创造条件继续履行,不得藏匿躲避、携款潜逃、挥霍货款。

 

4)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或者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合同内容时,应主动积极协商,避免出现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货物、货款、预付款等行为。

 

五、合规建议

 

1)建立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风控、管理制度,加强合同风险培训,提高合同风险意识,降低企业签订、履行合同的风险。

 

2)事前调查 企业签订合同前,应当核实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经营状况、资产实力、履约能力等,避免与失信企业、经营不善的企业进行交易,防止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己方进行欺诈。

 

3)风险评估 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充分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合同中约定解决方案,注意合同的完整性和规范性,防止对方履约不能、逃避责任使己方受到损失。

 

4)履约监督 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定期关注合同相对方的履约情况及经营状况,防止对方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逃匿使己方受到损失。当对方出现无法正常履行的相关情形时,应及时作出判断,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效防控合同诈骗事态的发生发展,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

 

5)印章管理  一份合同加盖了单位的印章,从表面上往往就被视为是单位的意思表示。如因该合同在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涉及到合同诈骗,则将会给单位带来巨大的刑事风险。

 

6)合同审管  尤其注意审查合同缔约过程中、具体履行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况,是否存在伪造权利凭证的情形。

 

结语“契约”一词,古来有之,据史料显示,已有2000年以上的历史,制度沉淀深厚。切勿让古来就推崇守之的契约精神,沦为现代企业逐利路上的犯罪工具。失了“信”,就失了“根”,得不偿失!让我们都是一言九鼎、一诺千金吧!企业家的命运不能让别人做主,也不能总是行走在悬崖边上,也不能非黑即白,正确对待合同诈骗问题,正确对待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六、附法律和法规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2、立案追诉标准实施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量刑更高。3、对双罚制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有期徒刑等刑罚。4、特别提示

 

有诈骗方,就有被骗方。对于特殊主体,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因失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亦可能陷入刑事风险。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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