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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检方不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23发布时间:2022年9月26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 检察王不予批准逮捕


 

一、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3年下半年在河南某公司任业务经理,后于2015年初辞职。该公司及其负责人此后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六年后,即2021年4月15日,王某因2013年-2015年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被关押至郑州某地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王某被关押在看守所后,其妻子因之前听丈夫讲过殷永刚律师擅长刑事案件辩护,带着两个年幼的女儿来到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殷律师办公室寻求帮助。

其妻子跟殷律师讲完案情后签订了委托手续,将丈夫的案件完全托付给了殷律师。殷律师深知责任重大,随后马上安排会见,见到了王某,了解了本案的详细经过,并通过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将案情了然于胸。经比对现行法律法规,综合分析后殷律师认为本案在审查批捕阶段发力可能会取得不错的效果,便提前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做了许多的准备工作。


三、辩护思路

确定辩护思路后,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王某的第一天,殷律师就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殷律师结合了解到的本案案情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1、王某在该公司中虽名为业务经理,实为普通业务员,并非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应对其区别对待。2、王某涉嫌的犯罪可能已过追诉时效(如在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期间,而在本案中对王某有可能适用较低的量刑幅度)3、王某已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同时,殷律师围绕以上辩护要点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了详细阐述,并与检察官当面多次沟通交流本案中存在的问题。


四、办案结果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殷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对王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决定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书,随后看守所发给了王某释放证明书。经过一个多月的关押后,王某走出了看守所大门。当天,其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女儿,一家四口终于团聚。


五、办案心得

一、将案情与法律条文反复比对,目光来回流转于事实与法律之间,以确定最优的辩护思路。

二、有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往往善于把握时间截点,选择最恰当的时机积极向办案机关输出法律观点。

三、经过五年以上的案件要合理运用追诉时效以降低办案机关追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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