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其中第43条、第44条属于证据排除规则,对相关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作出明确规定。
近几年,在《刑事诉讼法》第56条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外,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不断丰富、完善其它证据排除规则(如相关性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等)。
在排除方式上,形成了“强制性排除”和“可补救的排除”两种方式。最终适用何种排除方式,关键在于司法机关确认“违法”和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程度。
本文将相关证据规则进行梳理、归纳,供读者在办案中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