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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高利贷”“非法集资”就不是一个罪名

123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5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一、什么是“套路贷”?

首先你得知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罪名。我们有故意杀人罪,有诈骗罪,有抢劫罪,但是没有套路贷罪。套路贷是对一系列行为的概括性称谓。实施套路贷可能触犯我们刑法中的多项罪名,比如诈骗罪,又比如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多种犯罪。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常见的“套路贷”有哪些犯罪手法和步骤?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第一步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第二步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套路贷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实施套路贷一方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典型的做法,甲签了5万的借条,银行流水也显示5万元到了甲本人银行卡账户,但实际上,甲一收到钱,就取现了1万返给对方了。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实施套路贷一方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什么还款时间超过一天,就得赔偿2000元等等。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套路贷涉嫌哪些犯罪?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二、什么是高利贷?高利贷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民间借贷,只不过利息奇高,而且有的高利贷会约定利滚利,就是把利息作为本金来计算下期的利息,因此,高利贷犹如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一旦陷入高利贷的怪圈,很难抽身出来。重要提醒需要提示的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使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你还是要还本,并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付息。所以仅希望通过投诉就连借款本金都不需要偿还,这种想法是实现不了的。

贷款虽好,不要贪杯,救急不救穷,不要以贷养贷。我们可以随时准备好贷款,但我们永远都不用去贷款,这个是人生最高的境界;反之,我们在不缺钱的时候,不去准备好,到了要用钱,就病急乱投医,是钱就去借。非法高利贷的五宗罪

在很多民众看来“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区别不大,其实不然。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借贷利率的大小,很多高利贷的利率都超过了银行利率的四倍。巨额的回报率就会滋生出违法犯罪的行为。为大家细说一下非法高利贷的五宗罪。


1.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曾经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贷放贷机构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高利贷犯罪并不一定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联系起来,但是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高额的非法利益,往往采取的是黑社会的手段,或者直接就是黑社会进行的攫取非法收益的一种手段,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自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收益,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非法高利贷资金来源涉及到的罪名

以高利贷进行牟利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少有以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行业,一般都会用套取银行资金或非法吸收社会资金。


1)套取银行资金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称之为高利转贷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称之为骗取贷款罪。


高利贷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都是从银行获得非法贷款资金。其不同点在于:高利贷转贷罪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不易被发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2)非法吸收社会资金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称之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称之为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同属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贷在集资时隐瞒真实用途,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因放高利贷血本无归无法返还而潜逃,因高利贷也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往往集资时都允诺支付超高额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3.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一些非法高利贷为牟取利益最大化,或玩文字游戏,设置利息陷阱,或趁人之危,利息约定显失公平,俨然旧社会的卖身契。


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到200万以上符合立案标准。


4.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现实中有的高利贷为拓展业务试图正规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且没有犯罪数额要求。


本罪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5.暴力逼债涉及到的各类罪名

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在收回高额利息时必然会采取逼债行为,容易滋生各类犯罪。比如借贷时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罪。




再如强迫借款人低价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强迫交易罪;


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故意伤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毁财罪;


破坏设备、捣毁农作物等破坏生产经营罪;


硬闯或拒绝离开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强制侵入住宅罪。


三、什么是“非法集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非法集资行为,但是构成非法集资还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其中,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包括的罪名      非法集资是一个口袋罪,其主要包括:《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当然,还包括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的其他罪名。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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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

a.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b.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c.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d.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e.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f.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g.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h.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i.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j.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k.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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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a.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b.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c.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d.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e.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f.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g.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h.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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