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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辩护人的数量问题

123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6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再论辩护人的数量问题

  (一)

  法律条文

  刑诉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二)

  法条关于辩护人人数的表述和实际工作之间的关系

  该条规定了辩护人的最多数量是2人,但是表述的是可以委托2人,似乎没有感觉到限制了辩护人的数量!但是实际工作中根本没有三名辩护人同时出庭为同一名被告人辩护的!因此,此处我认为应该修改成被告人可以根据案情自由委托律师,人数不限!

  (三)

  从十个方面阐述不得限制辩护人人数的理由

  一,为什么刑诉中辩护律师只能有两人?

  不知道。

  二,刑诉法规定辩护人最多为两人的立法根据是什么?

  不知道。

  三,刑诉法规定辩护人最多为两人的科学根据是什么?

  不知道!

  四,刑诉法规定辩护人最多为两人是不是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不是不能充分实现辩护权?

  我认为是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充分实现辩护权!

  五,从历史角度分析,辩护人的数量多有利于被告人,不应限制辩护律师的人数!

  1920年,周恩来在天津领导学生运动时曾被捕,当时给周恩来等人辩护的律师,一共有三位。

  起先有两名天津本地律师,一位是毕业于北洋大学的钱俊律师,他是天津最早的三位律师之一,从1912年就开始执业了,在中国也是较早的律师。另外一位律师是兰兴周,他担任过天津律师公会的会长。兰兴周去世时,1924年3月6日的《大公报》天津版上,天津律师公会刊文《悼念会长兰兴周》评价他“道德高尚,法学久为人所共仰”……

  1919年五四运动遭到北洋政府镇压之后,包括天津学生在内的热血青年,一直积极声援北京学生。1920年1月29日,天津学生联合会举行大规模游行请愿,学生和警察之间发生了大规模冲突。周恩来、于兰渚(于方舟)、郭隆真、张砚庄(张若名)等学生代表被拘捕,数百名学生受伤。《益事报》等报刊对此有翔实报道,周恩来等人被拘押在天津地方检察厅看守所,周恩来还写下了《警厅拘留记》等文章记述。

  为了加强律师力量,营救周恩来等同仁,在已有天津两位本地律师以外,邓颖超等人以天津学生联合会的名义到北京聘请了有“民国律师第一人”美誉的刘崇佑大律师。那时京津两地律师“互通”,而且刘崇佑不仅名声大、水平高,有“律师应仗人间义”的追求,更关键的是他在五四运动中就曾为北京大学的学生免费做了精彩辩护,声誉正隆。天津学生联合会的进步学生去北京聘请他来津为周恩来等人辩护,也在情理之中。刘崇佑接受委托之后,数次由京赴津在看守所会见周恩来,了解情况,指导诉讼。周恩来和刘崇佑当时的通信现在保存完好。

  -这段历史,不应当忘记!

  六,从专业分工角度分析

  辩护人的数量多有利于被告人,不应限制辩护律师的人数。

  一个刑事案件,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专业分工的进步,需要不同专业的律师进行合作,例如有研究刑法的律师,有研究刑诉法的律师,有研究证据的律师。我个人认为90%以上的律师,没有刑侦、法医、等证据方面的辩护能力!尤其是对司法鉴定可以说一窍不通!这是目前刑事辩护不对等的方面之一,也是诉辩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有,如果案件复杂还可能涉及商事,这就涉及商事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划分问题,有的甚至涉及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划分以及顺序问题!

  还有,有的律师只研究一个罪名,不做其他罪名的辩护!

  等诸多原因,需要多专业多领域的律师合作,才能做到充分辩护!

  七,从数罪角度说

  被告人涉及多个罪名,多名辩护人的立法设计可以更加充分的实习辩护权!

  尤其是现在对于只研究一个或者一类罪名的律师,以及未来随着专业的细化,必然是只研究一个罪名的律师的出现,所以多罪名辩护更需要多名律师的辩护!

  八,从共犯角度说

  被告人人数众多,甚至上百人的被告人,例如有的涉黑案件,传销案件,非吸案件等,案卷多达上千本,凭一个两个律师是不能及时有效的做好阅卷工作的,而不能做好阅卷工作就不能做好辩护!因此,辩护律师的人数不应该限制!

  九,从刑罚角度-死刑辩护角度分析

  死刑,是一个应该非常慎重使用的刑罚!但是,现在反应出来的多个案件存在错杀!这也是没有充分实现辩护权造成的恶果!

  全国死刑案件的辩护,或者顺专门从事死刑辩护的律师并不多!没有那个律师敢标榜自己是死刑辩护专业律师!

  但是,越是因为这样,更有必要增加辩护律师的人数,尤其是死刑案件,错杀不可挽回的错误!

  十,人力对等原则!或者说资源对等原则!

  一个案件从公安开始或者从税务局、海关、市监局、社保中心等部门转到公安,再到检察院、看守所、法院,其中人力资源、侦查手段、等等都是一个个人无法抗衡的,甚至一个企业也是无法抗衡的,但是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实施,为实现法律上的平等,为了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充分实现,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都不应该限制辩护人的数量!

  (四)

  综述

  辩护人的数量是保证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基础!是不应当被限制的!如果通过法律规定限制辩护人的数量是变相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客观人使得辩护权不能充分实现!是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或者说违反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的!

  辩护权是实现自由权的程序性权利,是法定的权利,应该全面、充分、不折不扣的保障实现!这样才能保证人的自由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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