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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数量问题(三)

123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6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一)法条

  刑诉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提出问题

  指定辩护或者说法律援助辩护是国家为了实现辩护全覆盖,为了使每一个被告人实现充分辩护的努力,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

  但是是否可以提出如下问题:

  1/指定辩护或者说法律援助辩护和被告人自由委托辩护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关系呢?

  2/是不是可能存在指定辩护限制或者法律援助辩护剥夺了自由委托辩护?

  3/指定辩护或者说法律援助辩护是主要辩护制度还是自由委托辩护制度的补充?

  4/指定辩护或者说法律援助辩护没有明确辩护人人数,是不是必须占满最大辩护人人数两人?

  5/如果被告人要求取消指定辩护或者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是不是可以随时取消!

  6/解除辩护人人数限制是不是解决指定辩护人和自由委托人之间矛盾的方法之一?

  (三)我的观点如下:

  一,指定辩护或者说法律援助辩护制度是自由辩护制度(委托辩护)的补充,不是主要辩护制度!

  二,什么是自由辩护(委托辩护)制度呢?

  我认为自由辩护制度包括如下理念,有委托律师做辩护的自由和不委托律师做辩护的自由;有委托任何一个律师做辩护人的自由,只要协商一致!有委托一名律师的自由也有委托多名律师的自由!有随时解除委托的权利!有随时更换律师的权利!

  即使有指定辩护或者法律援助辩护也可以拒绝其辩护、也可以更换律师、也可以自由委托其他律师做辩护人。自由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被告人的根本权利,也是充分实现辩护的基础!

  三,不同种类的辩护之间的关系

  指定辩护作为自由(委托)辩护的补充,不应该凌驾于自由(委托)辩护!更不能利用制度漏洞(辩护人最多2人),剥夺被告人的自由(委托)辩护权!

  自由(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我认为自由(委托)辩护是第一顺序的!指定辩护不是强迫辩护,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实现,不是剥夺或者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

  指定辩护和自由(委托)辩护的衔接存在问题,在指定辩护后,没有写明被告人的解除委托人的权利、更换辩护人的权利,以及对指定辩护权限制-例如,指定辩护人的人数,应该限制为1人!不应该占满全部委托辩护人名额!指定辩护的律师的更换权属于谁?我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家属、指定机构都有,而利用被告人被羁押状态,从而剥夺或者限制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家属的更换辩护人的权利,这个问题应该在刑诉法中予以解决!

  个人认为,限制指定辩护权的权力有利于被告人,例如限制指定辩护人人数为1人!

  如果限制辩护人的指定权是扬汤止沸,那么我认为放开辩护人的人数是釜底抽薪!

  四,关于近亲属独立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根据刑诉法规定,有权利委托辩护人的主体包括:被告人、在押的被告人近亲属、法律援助机构,在此说明两点∶

  1/指定辩护不需要被告人同意,所以近亲属委托辩护人也应该不需要被告人同意,这应该写进法律!在实际工作中,律师要求会见(除第一次会见外)、阅卷、开庭都被要求提供被告人签字的委托书,而不是近亲属签字的委托书,这是对近亲属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的限制!是违背法律本意的!为减少实际工作的困惑或者说是乱象,应该写明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不需要被告人再次签字确认!

  2/如果三个主体委托的辩护人同时存在,则我认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排第一,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排第二,指定辩护在第三。但是在押被告人的意志可能不自由,因此即使是在押被告人貌似自由(委托)的辩护人仍然不应当剥夺近亲属的委托辩护权!而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还是解除最多辩护人为两人的限制!

  五,关于值班律师

  值班律师是对指定辩护人的随机指定,也是对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没有指定辩护律师的,最后一个保证被告人部分实现辩护权的制度。这个制度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是就实际工作来看,值班律师类似于医院的值班医生。值班律师仅仅是会见,不阅卷,是不完全辩护。

  (四)综述

  辩护人的人数限制是一个紧箍咒,客观上已经成为限制甚至剥夺被告人辩护权或者委托(自由)辩护的权利!因此,及时修改刑诉法关于委托辩护人的人数限制的条款势在必行!

  陈涛律师

  北京明裁律所

  2022年12月14日子夜

  补充意见

  关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问题

  一,指定辩护律师名单库的建立

  我认为法律援助法应该明确写明由援助机构提供辩护律师名单库及简介,由被告人自行选定!

  辩护律师简介的基础数据包括

  1代理刑事案件数量,

  2无罪数量,

  3撤回数量,

  4死刑辩护数量,

  5被采纳辩护意见数量,

  6减刑数量,

  7缓刑数量,

  8某个具体罪名的辩护数量

  9某个程序辩护数量(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

  10改判数量

  11刑事和解数量

  等基础数据。

  二,限制性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代为被告人选择辩护律师,不得强迫被告人选择某个律师,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被告人更换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人的数量问题(三)

  (一)法条

  刑诉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提出问题

  指定辩护或者说法律援助辩护是国家为了实现辩护全覆盖,为了使每一个被告人实现充分辩护的努力,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

  但是是否可以提出如下问题:

  1/指定辩护或者说法律援助辩护和被告人自由委托辩护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关系呢?

  2/是不是可能存在指定辩护限制或者法律援助辩护剥夺了自由委托辩护?

  3/指定辩护或者说法律援助辩护是主要辩护制度还是自由委托辩护制度的补充?

  4/指定辩护或者说法律援助辩护没有明确辩护人人数,是不是必须占满最大辩护人人数两人?

  5/如果被告人要求取消指定辩护或者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是不是可以随时取消!

  6/解除辩护人人数限制是不是解决指定辩护人和自由委托人之间矛盾的方法之一?

  (三)我的观点如下:

  一,指定辩护或者说法律援助辩护制度是自由辩护制度(委托辩护)的补充,不是主要辩护制度!

  二,什么是自由辩护(委托辩护)制度呢?

  我认为自由辩护制度包括如下理念,有委托律师做辩护的自由和不委托律师做辩护的自由;有委托任何一个律师做辩护人的自由,只要协商一致!有委托一名律师的自由也有委托多名律师的自由!有随时解除委托的权利!有随时更换律师的权利!

  即使有指定辩护或者法律援助辩护也可以拒绝其辩护、也可以更换律师、也可以自由委托其他律师做辩护人。自由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被告人的根本权利,也是充分实现辩护的基础!

  三,不同种类的辩护之间的关系

  指定辩护作为自由(委托)辩护的补充,不应该凌驾于自由(委托)辩护!更不能利用制度漏洞(辩护人最多2人),剥夺被告人的自由(委托)辩护权!

  自由(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我认为自由(委托)辩护是第一顺序的!指定辩护不是强迫辩护,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实现,不是剥夺或者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

  指定辩护和自由(委托)辩护的衔接存在问题,在指定辩护后,没有写明被告人的解除委托人的权利、更换辩护人的权利,以及对指定辩护权限制-例如,指定辩护人的人数,应该限制为1人!不应该占满全部委托辩护人名额!指定辩护的律师的更换权属于谁?我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家属、指定机构都有,而利用被告人被羁押状态,从而剥夺或者限制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家属的更换辩护人的权利,这个问题应该在刑诉法中予以解决!

  个人认为,限制指定辩护权的权力有利于被告人,例如限制指定辩护人人数为1人!

  如果限制辩护人的指定权是扬汤止沸,那么我认为放开辩护人的人数是釜底抽薪!

  四,关于近亲属独立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根据刑诉法规定,有权利委托辩护人的主体包括:被告人、在押的被告人近亲属、法律援助机构,在此说明两点∶

  1/指定辩护不需要被告人同意,所以近亲属委托辩护人也应该不需要被告人同意,这应该写进法律!在实际工作中,律师要求会见(除第一次会见外)、阅卷、开庭都被要求提供被告人签字的委托书,而不是近亲属签字的委托书,这是对近亲属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的限制!是违背法律本意的!为减少实际工作的困惑或者说是乱象,应该写明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不需要被告人再次签字确认!

  2/如果三个主体委托的辩护人同时存在,则我认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排第一,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排第二,指定辩护在第三。但是在押被告人的意志可能不自由,因此即使是在押被告人貌似自由(委托)的辩护人仍然不应当剥夺近亲属的委托辩护权!而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还是解除最多辩护人为两人的限制!

  五,关于值班律师

  值班律师是对指定辩护人的随机指定,也是对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没有指定辩护律师的,最后一个保证被告人部分实现辩护权的制度。这个制度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是就实际工作来看,值班律师类似于医院的值班医生。值班律师仅仅是会见,不阅卷,是不完全辩护。

  (四)综述

  辩护人的人数限制是一个紧箍咒,客观上已经成为限制甚至剥夺被告人辩护权或者委托(自由)辩护的权利!因此,及时修改刑诉法关于委托辩护人的人数限制的条款势在必行!

  陈涛律师

  北京明裁律所

  2022年12月14日子夜

  补充意见

  关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问题

  一,指定辩护律师名单库的建立

  我认为法律援助法应该明确写明由援助机构提供辩护律师名单库及简介,由被告人自行选定!

  辩护律师简介的基础数据包括

  1代理刑事案件数量,

  2无罪数量,

  3撤回数量,

  4死刑辩护数量,

  5被采纳辩护意见数量,

  6减刑数量,

  7缓刑数量,

  8某个具体罪名的辩护数量

  9某个程序辩护数量(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

  10改判数量

  11刑事和解数量

  等基础数据。

  二,限制性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代为被告人选择辩护律师,不得强迫被告人选择某个律师,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被告人更换辩护律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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