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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29)

123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6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29,单纯为牟取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恶势力组织犯罪吗?

  答案,不一定。

  根据2019年2月28 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5项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从恶势力组织犯罪的三个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来判断,一般性的单纯为牟取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的行为是不符合恶势力组织犯罪三个特征的,因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之目的系为实现财产非法占有,且并不具备向社会不特定多数“立威”的特点,笔者同时也注意到,恶势力组织犯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比并不强调经济特征的存在。

  值得辩护律师注意的是,2015年10月13日发布实施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也能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笔者认为,虽然以上规定是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相关法律中进行的明确,但基于系统解释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恶势力组织犯罪,由此可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是否一定不被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犯罪并不绝对,“举重以明轻”,如果其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重大影响的,也不排除其被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可能。笔者曾办理的甘肃某组织卖淫罪一案,当事人即被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即为明证。

  笔者认为,对单纯为牟取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之审查判断的重点应当是,综合考虑实施该“黄、赌、毒、盗、抢、骗”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是以组织形式实施,是否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来实施,是否对社会生活秩序、经济秩序造成扰乱,如果不具有以上特点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的行为是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犯罪,否则,完全有可能被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可能。——贾慧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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