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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涵研究|周晓博: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 —— 以企业涉税刑事风险为视点

123发布时间:2023年2月7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韬涵研究|周晓博: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 —— 以企业涉税刑事风险为视点

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

——以企业涉税刑事风险为视点

要:涉税类犯罪是企业犯罪中的高发类罪,该类犯罪入罪门槛低,刑期严重,一旦触及,几乎必然面临刑罚。加之我国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涉案企业的责任人也将面临惩罚,身陷囹圄。最高检提出“六稳、六保”目标,设立合规不起诉制度,最大限度保护犯罪企业能够活下去,也为企业涉税类犯罪提供了很好的防控思路。笔者将结合自己经手的案件谈一谈企业涉税类犯罪的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

关键词:虚开  逃税  合规  防控


一、案情介绍

涉案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专门从事煤炭供销业务,业务模式为企业负责人寻找客户,洽谈业务,业务经理根据企业需求寻找煤炭资源。除少部分煤是正规大厂购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均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按照销售额全额交税。但当地政府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按照地方留存税额的70%返给企业。2018年某月,当地税务机关突然通知企业至少需要30%的进项,否则面临停票的危险,负责人便通知业务经理尽量购进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煤。一名王姓业务经理告知山西B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人遂前往山西进行考察并准备订购,但业务经理告诉负责人没必要在此地购煤,只需要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人因确实需要发票,B企业的煤也不合要求,便默认了。签订合同后,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付给B企业,B企业在扣除10.7%的开票费用后,再转给实际供货商;确实在B企业拉过一批煤,但比例很少。A企业先后在6月、7月让B企业开具了共计4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630余万元,均已进行抵扣,之后税务部门不再对进项严格要求,也就没有再让B企业开具发票。10月份,税务部门告知发票异常,A企业主动把抵扣的税款退了。2019年,B企业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导致案发。

二、涉税刑事风险分析

不考虑涉案企业的最终结果,笔者仅从法律层面对其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涉税刑事风险进行分析:

(一)购进煤炭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逃税风险

因煤炭行业的暴利,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合规的中小型煤矿企业,这些企业普遍不具有开票的资质,即使部分企业具备,但出于成本考量,在销售煤炭的时候往往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企业从这些企业购进大量煤炭,并没有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他自身而言,是减少了成本,于中小型煤矿企业而言,是增加了收入。但是双方都存在逃税的风险。

对于销售企业,销售煤炭收取货款,交易即完成,但根据国家税务相关政策法规,其应向购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列支收入。但因其自身不具备开票的资质(本文仅讨论涉税类犯罪,其他罪名暂不涉及),其不可能开具发票,其销售收入不可能被税务机关监管,自然涉嫌逃税风险。部分企业具备开票资质,但是依然不向购进方开具发票,也就不可能将该笔收入列支,符合《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具备逃税风险。

对于购进企业,即涉案企业,减少了支出成本。因增值税系价外税,这部分支出是单独于货款之外需要购进方支付的。因不开具发票,自然也就不需要额外缴纳这部分增值税,出于成本考量,购进企业自然会优先选择这类不带票的中小煤矿。粗看是中小型煤矿不开具发票,逃避税收监管,但这也和购进企业主动选择有关,没有买方的需求,中小型煤矿也就不可能生存下去。这和日常生活中大家去餐馆吃饭,最后索要发票无果有着质的区别,餐馆不给发票是为了逃避缴税,大家选择餐馆肯定不是因为他不开具发票,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购进企业选择煤矿则是其有意选择,是主动为之,其和中小型煤矿彼此心照不宣,购进方降低了购进成本,销售方也隐匿了大量收入,但如果就此认定双方存在共谋,显然有失偏颇,但购进方的主动选择无疑是中小型煤矿持续生存下来的助推剂。

(二)全额缴纳增值税,涉嫌虚开、逃税风险

因为在购进煤炭中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在再次销售时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势必要高出很多,这是由增值税的抵扣属性决定的。前期成本里没有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可能在成本里列支,后期销售缴纳增值税就不存在抵扣的基础,只能全额缴税,也就是说不存在税负成本,除开农产品等个别行业,这显然是不符合市场运营规律的,势必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展开税务稽查,购进时没有开票缴纳增值税也就很容易被发现,进而进行处罚。涉案企业是因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自觉税负不高,税务机关也因其系纳税大户没有对其进行查处,但对于一般的企业,税务稽查是必然会面临的风险。

对于一般企业,为了应付税务稽查,不被发现异常,极有可能在账簿上做手脚,虚增税务成本,相应的还会找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缜密些的还会制作相应的虚假合同、虚假资金流、物流。这就会触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犯罪情形。

除开税务稽查,一般企业还会考虑到成本问题,其实这应该是绝大部分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本身购进不带票的煤炭就是为了减少成本,如果销售缴税的时候后需要全额缴税,也就没必要找这些不带票的煤炭徒增风险了。所以,排除涉案企业这种有当地税收优惠政策,不在乎全额缴税的企业,只要是为了营利去购买不带票的煤炭,后续都会找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税务稽查上文已经提及,更多的是为了少缴纳增值税,这同样是让他人虚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且因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税,部分案件还可能被认定为逃税。

(三)找人配票销售,涉嫌虚开风险

涉案企业后续因为税务机关的要求,不得不找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却不从该企业购进煤炭,属于典型的配票行为,有实际交易,也有相应数额的发票,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符。这同样属于“虚开”,但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应认定为“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仅规定了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情形属于虚开,但是并没有深究其虚开的原因,因行政法和刑法的功能导向不同,笔者认可对这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如要认定刑法的虚开,还需结合主观目的,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但是实务中这种代开行为往往存在配套的虚假资金流、物流,存在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情形,税务机关往往倾向按虚开犯罪定性,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对于代开发票的企业来说,可能是正规企业,存在部分“富余”票,为涉案企业如实开具和货物数量、价格对应的真实发票,并收取一定的开票费,自身对于这部分代开的发票也如实缴纳税款,其实危害并不大,但是收取开票费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也存在税务稽查的风险,可能被认定为虚开。还有部分代开企业本身就是虚假的,是犯罪分子为了虚开发票赚取开票费而设立的,他们开具的发票虽然形式上是真实的,但是自身不会去如实缴纳对应的税费,而是再找人为他们虚开相应的进项发票抵扣,或者自己为自己虚开,更有甚者直接不管不顾,不去缴纳这部分税费,造成虚假的逃税事实。

(四)委托他人运输,涉嫌虚开风险

案件材料没有涉及运输,但实践中煤炭企业大量存在这类涉税风险。由于煤炭行业存在量大、时长、不固定的特点,除个别煤炭销售企业存在车队,其他均是委托他人进行运输,这又涉及运输费用和相应发票的问题。大部分运输车辆都是个人运营,或者较为松散的没有注册的车队,不愿意或者不能提供运输发票,导致这部分费用无法抵扣,企业缺少进项成本,增加了税负成本。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支出,煤炭企业会和第三方运输公司合作,仍然是由私人进行运输,但是由运输公司代为开具发票,正规一些的直接按照运输费用缴纳相应的税款给公司,但是存在大量的仅是支付部分开票费用换取发票,后续运输企业同样存在找人虚开的风险。仅就煤炭企业找运输企业代开发票,实务中有认定为挂靠,也有认定为代开,但因煤炭销售企业大多管理混乱,加之实务中对挂靠、代开的看法不一致,煤炭企业仍然很容易被认定为找他人虚开,涉嫌虚开犯罪。

三、涉税类犯罪的刑事合规和风险防控

在笔者看来,刑事合规和风险防控是存在共通之处的。为企业建立完善的刑事风险防控,就是为了避免企业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合规地运营;对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在企业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对应的改善措施和运营计划,避免再犯类罪;二者都是为了避免犯罪,但风险防控预防在前,刑事合规建设在后。作为律师,笔者建议从风险防控入手,把刑事合规做到前面,针对企业运营中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制定相应的合规制度,杜绝刑事风险的出现。

(一)涉税类刑事风险

上述涉案企业虽然是煤炭行业,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适性,逃税、虚开是每一个企业运营过程中都可能触及的,但又不止于这些。针对企业涉税类刑事风险,笔者以“危害税收征管罪”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发现企业涉税类刑事风险主要分为四大类:一是虚开类,二是逃税类;三是骗税类;四是购买类。其中虚开类、逃税类是所有企业都可能面临的涉税刑事风险,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虚开普通发票犯罪,逃税除开瞒报、少报等手段,还包括以虚开为手段的逃税类犯罪,还普遍存在于部分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行业。第三类主要是针对进出口相关企业,犯罪手段同样涉及虚开。第四类主要是对以上三类的补充,所有涉税类犯罪中都可能涉及非法购买发票的情形,只是因其手段或目的不同而界定为其他犯罪。

(二)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

笔者认为,不管是虚开类犯罪、骗税类犯罪,还是购买类犯罪,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少缴税,和逃税类犯罪的本质是一样的,仅是因手段行为更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单独入罪。基于此,笔者以律师的角度,对企业涉税类刑事合规和风险防控都是从合法缴税出发,最终落脚点也依然是合法缴税。

1、树立企业依法纳税的心态。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调节经济、监督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参与社会运营的重要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我国税收的本质特征。《宪法》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刑事犯罪重在预防,从心态上建立企业和企业家依法纳税的心态。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聘请专业会计、税务人员,制定完善的财务制度,购进和支出都要在账目上有所体现。要做到随账附票,不弄虚作假。除开专业的财务人员,企业全体职工也要定期培训,具备一定的税务知识,不能为了节省开支、虚假报账而肆意买票、虚开。

3、建立相应预警和奖励措施。发现企业存在涉税风险,任何员工都应及时报告,财务人员及时审核,尽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企业要给予员工相应的奖励,鼓励大家勇于纠错。

4、争做合格企业家。企业家要区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不得随意借公司名义支出以供自己消费,正视“合理避税并不合理”的问题,不可过度迷信所谓的税务规划专家,依法依规纳税。发生股权转让时也要如实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缴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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