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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点与应对

123发布时间:2023年4月3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要:基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所呈现的犯罪组织形态复杂化、犯罪踞点跨域化及技术手段智能化等趋势特点,该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认罪”范围确定难、“从宽”尺度把握难、量刑要素平衡难等诸多难点。应以“分类”处理还原拆解产业模块,准确定罪,以“分层”处理厘清犯罪组织、个人层级,为该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体系清晰的底层结构,进而探索建立“认罪”范围的判断标准,设置 “从宽”减让梯度以及明晰共同犯罪量刑平衡的具体规则,回应纾解制度适用的现实难点。

《中国检察官》: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点与应对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认罪认罚从宽 分类分层


一、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点


当前,伴随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动的深入推进,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且呈现犯罪组织发展形态复杂化、犯罪踞点跨域化、犯罪技术手段智能化、远程化等新的趋势和特点,引发网络语境下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及共同犯罪行为、地位作用认定等特有难题,并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带来诸多难点。


(一)共同犯罪意思联络认定难导致“认罪”范围确定难


随着网络黑灰产业的不断成熟,完整犯罪过程被精细化拆分,形成大量专注特定领域的犯罪模块,主要包括资金业务、网络黑灰产、通讯技术、网络服务这四大模块,各模块兼容性和复用性极强,模块之间临时或长期组合成“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协作关系,但由于各模块相对松散、独立,可根据犯罪需求随意搭建,使得共同犯罪中各模块之间的意思联络与传统犯罪相比粘连度低。犯罪手段与信息技术的同步迭代更新,使犯罪手段得以裂变式传播,形成松散的犯罪网络,共同犯罪行为人达成意思联络的方式更加隐蔽。此外,因共同犯罪同案犯到案时间往往不同步,部分先到案行为人的供述完整性、真实性较难印证,且可能会被后到案行为人的供述推翻,行为人系事前帮助、相对独立还是事后协助行为,其定性难度加大,直接影响到对共同犯罪“认罪”中“如实供述”的范围和内容的准确把握,如供述内容是否应当含括上下游、平行或关联犯罪团伙的相关犯罪事实等。


(二)共同犯罪认罪认罚不同步导致“从宽”尺度把握难


1.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跨国式有组织犯罪与产业化特点叠加,在国内外分工协作上,往往犯罪团伙的组织领导者藏身境外,并在境内诱骗招募低学历、在校大学生等至境外实施诈骗行为,上游售卖提供信息、“两卡”以及网上引流推广等团伙以及下游转款取现等行为人在境内。“引流”、售卖“两卡”等前端团伙成员往往最先被司法机关抓获,诈骗犯罪团伙的组织领导者常年不入境,抓获到案难度大,而其他一般参加者在案发后先行到案,对其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可能致“从宽”尺度把握不准,如本应认定为主犯的未予认定甚至认定为从犯,而给予了不相符的较大幅度的“从宽”。


2.囿于共同犯罪行为人是否认罪认罚以及认罪认罚所处诉讼阶段、程度、层次不同步,特别是在数人共犯一罪的类型中,可能会出现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关于认罪认罚层次上的差异,如其中一人或数人仅“认事实”,或“认事实+认罪”,或“认事实+认罪+认罪名”,以上三种情形都是不完整的认罪认罚形态,未构成“认事实+认罪+认罪名+认量刑”四层次完整形态。在共同犯罪行为人不具备认罪认罚的完整形态,但均在不同程度表明了其对行为的主观认识和悔罪态度的情况下,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这些行为人的处理也应当体现从宽的精神。但是,不同程度、层次的认罪认罚“从宽”梯度如何科学合理设定,亦是实践中的难点。


(三)认罪认罚与其它共同犯罪量刑要素交织导致量刑平衡难


共同犯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面临着仅部分共同犯罪行为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等量刑情节交织等复杂情形,一定程度限制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空间。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中,仅有部分共同犯罪行为人愿意认罪认罚而其他共同犯罪行为人不认罪不认罚的情形并不鲜见,也是量刑难点所在。一般来说,对于从犯认罪认罚,主犯不认罪认罚的,不存在量刑平衡难以把握的问题,主要是对主犯认罪认罚而从犯不认罪认罚的情形,可能与自首、立功等量刑要素杂糅,致使从宽尺度难以把握。


二、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分类分层处理的价值与方法


(一)分类分层处理的内涵与价值阐释


本文所称犯罪分类的旨趣在于解决定罪问题,而犯罪分层则聚焦量刑问题,即“分类”系根据犯罪性质界定不同环节犯罪行为的罪名;“分层”系在分类的基础上,根据犯罪严重程度等实质化标准,区分同一犯罪的不同层次,予以区别处理的一种手段方法。


从价值内涵看,分类分层处理不仅本身蕴含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独立价值,而且对准确厘清网络语境下共同犯罪的组织结构形态及个人责任认定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具体体现在,分类分层可以作为网络语境下共同犯罪案件处理的方法策略,去厘清共同犯罪产业模块、组织关系架构和犯罪个体层级,还原拆解黑灰产业链条,对犯罪团伙、犯罪个体的地位作用进行精准定点、画像,为共同犯罪行为认定、罪责相当、量刑均衡绘制清晰、客观的底层图,为进一步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科学、合理、规范适用奠定基础,从而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分类分层处理的具体应用


1.分类:还原拆解犯罪产业模块。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除去核心“诈骗”实施环节,“上游”链条多形成“信息”“技术”“引流”等服务模块,“下游”多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等“洗钱”服务模块,由于犯罪产业链各犯罪模块参与人的主观明知状态和具体参与时间节点不同,根据实践经验难以一并认定诈骗犯罪,还可能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因此,需根据不同犯罪环节,判断犯罪模块的犯罪性质,准确认定罪名。


2.分层:全景式扫描犯罪组织及个人。基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组织结构、人员关系的特殊性,可从犯罪组织架构、共同犯罪参与人两个层面进行分层。


一是厘清组织结构关系。根据共同犯罪故意的联系紧密程度、共同行为的联系方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共同犯罪者组织结合程度的不同,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组织架构形式予以区分,认定系一般共同犯罪、犯罪团伙还是犯罪集团。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数系以团伙或犯罪集团形式作案。在认定共同犯罪组织形式后,再从纵向、横向等不同的维度,进一步梳理组织内部结构关系,如系单一纵向型,还是“一对多”纵向与平行混合型,对各犯罪团伙系平行独立还是交织的关系等作出判定,从而准确界定团伙责任范围。在集团作案案件中,对集团内部又分立若干时空上独立的犯罪小组,考虑到互为独立的犯罪小组在诈骗场地、成员及管理上均相互独立,客观上并无相互之间产生协作和促进等客观事实,对“犯罪集团-犯罪小组”进行分层分组后,将诈骗成功金额区别计算,而不是简单笼统处之,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是准确定位犯罪个体层级。在划定团伙框架结构的基础上,根据各个团伙内部成员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进行分级,区分不同对象以及从严打击重点和从宽处理范围,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一,以地位作用区分主从犯。根据各个体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从犯,对起组织、指挥和管理作用的认定为主犯,对被指示参与到某个具体诈骗环节等起次要作用的认定为从犯。再如认定资金结算团伙中指示他人转移资金的认定为主犯,对受指示提供本人银行卡并实施转账的认定为从犯。其二,对地位作用区别确实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但应当充分考虑反映其可谴责性、人身危险性等量刑要素,如参与时间长短、非法获利大小、初犯偶犯、是否为在校学生等,准确界定其个人责任。


由此,“分类”通过准确认定犯意联络、犯罪行为等确定犯罪事实,服务于判断认罪认罚从宽的“认罪”要件,而“分层”的技术构造本质是为了解决量刑均衡问题,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问题“量刑优惠”目标上是一致的。通过对犯罪模块的准确分类以及犯罪组织结构和犯罪人员的分层分级,可有效破解网络语境下共同犯罪行为人犯意认定难、从宽尺度把握难、量刑要素平衡难等难点,从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该类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三、分类分层处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难点的回应与纾解


共同犯罪行为人准确的刑罚裁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实现的核心所在,其主要涉及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哪些行为成立共同犯罪,二是共同犯罪行为人身份及责任认定。以分类分层处理为中心,厘清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产业模块、组织结构、共同犯罪行为人层级,寻找到该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连接点与契合点,本质还是要落脚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难点问题的回应解决上。具体而言,需要将目光聚焦到“认罪”范围的实质把握、“从宽”幅度的合理设置和量刑均衡的路径设计上。


(一)建立以分类分层为基础的“认罪”范围的判断标准


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认罪”范围除了如实供述其本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应当包括对同案犯及其犯罪事实的供述,关键在于对共同犯罪事实的确认。具体到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要落脚到对共同犯罪行为人犯意联络的合理区分与界定。通过对该类案件分类分层处理,还原拆解犯罪产业模块、厘清犯罪组织结构关系,可以有效界定上下游犯罪关联交织程度,准确认定系共同犯罪、独立犯罪还是事后协助犯罪,从而判断供述是否符合“认罪”的实质要件。如对于事前共谋、事中联络,上下游产业交织的,以及可以证明行为人应当认识到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且后者有同样参与认识,或行为人应当概括认识到共同行为的性质和结果,或是行为人应当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结果的因果关系的,则“认罪”范围应当包含其所知的同案犯及其犯罪事实。但对在案证据无法确认犯意联络又或是犯意联络粘连度低的,仅供述本人犯罪行为的即可认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罪”要件。


(二)探索设置分类分层处理后认罪认罚“从宽”减让梯度


检察机关在具体考量“从宽”幅度时,要区分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地位作用,综合考虑从宽因素,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其一,准确区分层级对象。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呈现组织架构庞杂、参与者众多、分工细化等趋势特点,在对“从宽”幅度考量时,应根据共同犯罪组织层级结构,界定各行为人责任边界及地位作用,从而正确区分主从犯,划定刑罚档次。如按照“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与者-特殊参与群体”的标准区分各自地位作用,对组织领导者,依法从严惩处;对积极参加者,严格限制从宽幅度;对一般参加者,综合考虑从宽因素;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犯罪层级较低,参与时间不长,非法获利较少的,给予更大幅度的量刑优惠,乃至作出罪处理。其二,在遵循认罪认罚所处诉讼阶段越早、越稳定、越彻底则从宽幅度越大这一梯度性从宽政策下,充分考量认罪认罚层次的完整程度,设置差异化从宽优惠幅度,如对“认事实+认罪+认罪名+认量刑”四层次完整的认罪认罚设定减让幅度上限,其余每缺少一个层次扣减相应从宽幅度。其三,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考虑各种量刑要素,可以“是否具有起诉必要”“是否可能适用缓刑”为标准,在诉前分流及刑罚执行方式上予以分层处理,如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作不起诉处理,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三)明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共同犯罪量刑平衡的具体规则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主要遵守以下一般原则:如果没有特殊理由或例外情况,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均应得到从宽处理。而“特殊理由”的内涵,主要是指“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情况。因此,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人满足认罪认罚的条件,且不存在上述特殊理由,就应对其作从宽处理。但应限制认罪认罚相关情节总体从宽幅度,避免为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而对同意认罪认罚的共同犯罪行为人片面强调从宽,使打击犯罪的价值无法真正体现。特别需要关注以下两点。一是主犯认罪认罚而从犯不认罪不认罚情形的处理规则。对该类情形,若无法定理由,主犯从宽后所承担的刑罚一般不得轻于从犯。但是,刑罚体现并平衡多重价值,对主犯、从犯刑罚的确定,也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主犯可能具有重大立功、自首等从宽处罚情节,若按照量刑方法,主犯的宣告刑确实低于从犯的,在量刑上可以采纳。但对于该类主从犯刑期倒挂的特殊情形,应当通过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机制等进行监督制约,以防止司法量刑的恣意。二是认罪认罚与其它量刑要素的综合考量。对于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在确定具体从宽幅度时,仍应当充分考量各种量刑因素,如直接参与诈骗成功金额、非法获利等,为不予从宽、限制从宽、予以更大幅度从宽的适用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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