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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关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包庇罪的适用问题

123发布时间:2023年10月8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林某某的岳父李某某在外打工期间,林某某明知李某某是犯罪的人,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李某某用于领取工资,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工资转给李某某使用;还实名注册一个绑定自己银行卡的支付宝账号给李某某使用,帮助李某某逃匿。一审法院判决林某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林某某不服,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调查与处理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明知李某某是犯罪的人,仍为其隐匿身份、周转资金等提供帮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予惩处。原判认定林某某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不当。李某某因涉毒犯罪已被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重刑,故林某某的窝藏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林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可酌情处理。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和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林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分析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包庇罪应当如何区分、如何适用的问题。

关于窝藏罪和包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罪和窝藏罪属同一条款,但确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根据该条款,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则是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的行为,两者有明确的区分标准。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毒品犯罪分子,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在适用该罪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包庇行为。如上所述,法律对窝藏和包庇行为有明确的区分标准。

(二)被包庇对象必须是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该罪名仅适用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并非所有的毒品犯罪分子,如被包庇对象犯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就不可适用。

(三)被告人必须明知被包庇对象所犯的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即便上述(一)(二)两个要件都满足,要适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还要判断被告人的主观要件是否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包庇人通常不会承认自己包庇的事实,最常见的辩解就是说不知道被包庇对象犯了法。遇到这种情形,就需要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来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

本案中,林某某没有为李某某提供假证明,而是帮助李某某隐匿身份、周转资金等,林某某行为应认定为窝藏而不是包庇。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某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定性不当。

林某某虽多次表示不知道李某某是毒品犯罪分子,但却明知李某某具有对外使用假姓名、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不办理本人银行卡、不实名注册手机号码和支付宝账号等异常行为。李某某的这些违背常理的行为,足以让人怀疑他在掩饰什么问题从而逃避法律制裁;林某某作为正常成年人,面对李某某这些异常行为不仅不怀疑反而提供帮助,其辩称不知情李某某涉及犯罪让人难以信服。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林某某明知李某某是犯罪的人。但林某某是否明知李某某所犯之事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一点在本案现有的证据中难以查证,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对此不予以确认。

综上,要正确适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包庇罪,必须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被包庇或者窝藏对象的身份和被告人的主观是否明知等,我们在实践时应对照法律认真研判每一个案件,才能让每一个案件都有准确的定性。


典型意义

正确理解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包庇罪的适用标准,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包庇罪的特别规定,在某些场合下量刑要比窝藏罪、包庇罪更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错误,往往会导致量刑不合理,被告人不服判,进而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司法机关必须正确理解并适用每一条法律,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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