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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律师成为第一公诉人,我没有不满只有敬佩

123发布时间:2023年10月8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上次安徽开庭,有同案辩护人抱怨说某律师成了第二公诉人。我说他们不是第二公诉人而是第一公诉人,检察官都在帮着两位律师打下手。同案辩护人说,余律师难道认可律师成为第一公诉人?我说这话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律师是辩护人,此时他们只有论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轻罪的义务,没有论证被告人构成犯罪甚至构成重罪的权利,否则他们就是应当被否定的第二公诉人。如果律师是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此时他们就有论证被告人构成犯罪甚至构成重罪的义务,而没有论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轻罪的权利。辩护人相当于“辩方律师”,诉讼代理人则相当于“控方律师”。当诉讼代理人超越公诉人时,公诉人其实很轻松,“主控”的任务落到了诉讼代理人的身上。我第一次作为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是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主审法官说他也是第一次庭审遇到诉讼代理人,你余律师想怎么发言都行,以后我们就参照这次开庭模式接受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那次我成了“起诉人”,检察官反而成了“辩护人”。公诉人认为是一般故意伤害案件且有从轻情节,我则认为这是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凶案件,认为他自首等行为不足以从轻处罚。法官也是一脸的茫然,这案件似乎律师与检察官调换角色了,律师干了检察官的活,检察官干了律师的活。这次连续1周的庭审中,受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水平尤其是安超律师的办案能力却是让我佩服,这才是执业30余年优秀律师该有的样子。只是法官看到本案辩护律师与诉讼代理律师“全攻全守”,检察官反而从容不迫,不知道该作何感想。受害人是一家国有企业,当然会聘请优秀的律师团队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不是国内知名的民营企业就是这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是某知名外资企业的中层管理人,他们也愿意聘请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而且本案涉及案值过于巨大,除了无罪辩护没有其他路可走。这种高质量的案件辩护,诉讼代理人竟然比公诉人表现更英勇,也让人叹服。律师作为辩护人,当然不能做第二公诉人,否则就是背离了辩护人职责。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却可以做第二公诉人甚至第一公诉人,这才是尽心尽意履行法定职责。一些法官对受害人诉讼代理人不太熟悉,恰恰需要优秀的律师在庭审中通过积极发言来“推动”诉讼代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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