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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板涉广州浪奇虚假贸易案二审开庭:检方认可其不是挪用公款罪主犯,建议法院调整量刑

123发布时间:2024年4月2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3月26日上午,陈某彬涉嫌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上诉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参与出庭的检察官当庭认为陈某彬构成挪用公款罪,但不应认定其为主犯,建议法院调整量刑。

一老板涉广州浪奇虚假贸易案二审开庭:检方认可其不是挪用公款罪主犯,建议法院调整量刑

陈某彬1970年9月生于广东省普宁市,1998年创立广州市亚太华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亚太公司”)。他因涉及老牌日化上市公司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公司(简称“广州浪奇”,000523.SZ,拟更名红棉股份)虚假贸易案,2021年1月29日被监察委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羁押。

陈某彬被指控伙同广州浪奇时任董事长傅勇国等人,通过虚假贸易等方式多次挪用广州浪奇资金进行营利活动,金额高达5.4亿余元。2021年11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彬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

2023年8月18日,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彬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5.4亿元,最后与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陈某彬对该判决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情参见风雷财经2023年11月26日《广州浪奇虚假贸易案迷局:一老板受累被判11年,冤称挪用款已全还,一审判再还5.4亿》)。陈的家属也不服该判决,并因此向各级部门进行了投诉和信访。

2024年3月26日上午,该上诉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参与旁听的陈某彬家属表示,法庭归纳这个案件二审的焦点分别是:一是陈某彬有无挪用公款的故意,其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二是陈某彬挪用公款的数额是多少,有无归还;三是陈某彬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陈某彬的两位辩护律师分别进行了无罪和罪轻辩护。

陈某彬辩护律师认为,陈某彬是被逼参与浪奇公司傅勇国等人设计的虚假贸易之中,其实际控制的亚太公司在虚假贸易中和其他中间体公司一样,只是充当帮浪奇公司走账的角色,所有资金都是闭环运行,陈某彬及其亚太公司都没有挪用相关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所不同的是,浪奇公司和其他中间体公司在虚假贸易中都获得了几百万元的利润,而亚太公司却多支出了2000多万元的资金成本。

陈某彬的律师还认为,在虚假贸易中,陈某彬与其他被判刑的同案人相比,在主观恶性、挪用手段、挪用时间和资金是否偿还上有显著的区别。陈某彬没有挪用浪奇公司资金用于自身需要的故意,他是被动参与虚假贸易之中,并在半年后主动停止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与此同时,所有进入亚太公司账户的资金均已全部流回浪奇公司或浪奇公司指定的账户中。而其他同案人参与虚假贸易,是为了挪用资金供自己购买股权、购买不动产等用途,且参与虚假贸易的时间长,并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

广州浪奇陷虚假贸易案

陈某彬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陈松彬被逼参与虚假贸易挪用的约5.4亿元左右资金已经全部归还,一审法院在监察委和检察院均认定陈某彬构成挪用公款从犯的情况下,将陈认定为主犯且判处十年六个月重刑是完全错误的。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参与出庭的检察官部分认同律师的意见,认为陈某彬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陈某彬与其他同案人相比确实有所不同,不应认定为主犯,并当庭建议法院调整量刑。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另一重大分歧是,检察官认为陈某彬挪用5.4亿元公款是为了偿还其以前拖欠浪奇公司的民事欠款,并据此认为挪用的5.4亿元尚未归还。陈某彬的辩护人驳斥了该种意见,认为陈某彬所在亚太公司因贸易产生的欠款属于正常经济纠纷,双方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此前正常民事欠款的债权人是浪奇公司,而后面挪用公款“以新还旧”的也是浪奇公司的人员,显然作为债权人的浪奇公司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善意第三人接受的违法资金是要被追回的,因此用挪用的公款偿还民事欠款的行为无效,挪用的相关款项流回浪奇公司及指定账户只能产生挪用款项已经归还的法律效果。

庭审中,陈某彬本人对该案也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并对一审法院取消其单位行贿罪的自首情节表示了不满。最后,陈某彬认为自己只是配合浪奇公司走账,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不公,希望二审法院能查明真相,回归事实本身,依法进行改判。他还表示,如果法院继续认定其配合挪用的5.4亿未归还,判决其再还一次,他将坚决不服,申诉到底。

庭审结束,法官宣布休庭,并表示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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