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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屠夫性侵智障少女被判刑

123发布时间:2014年7月13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某村屠夫韦某某,利用其常年在一个智障少女家前卖猪肉之机与该少女发生性关系,为此进了牢房。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人韦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的判决。

  都安县高岭镇某村村民韦某某是一个屠夫,常年在少女阿花(化名)家前卖猪肉,他发现阿花脑子不是很清醒,“阿花的智力比一般同龄人的智力低”,且阿花时常独自一人在家,不由得动了邪念。

  2010年12月的一天15时许,韦某某在阿花家门前卖猪肉时,发现阿花独自一人在家,顿生将其奸淫的邪念,后趁机窜入阿花家,将阿花拉到猪圈内实施奸淫。2011年1月的一天下午15时许,韦某某又窜到阿花家,趁无人之机,将阿花带到二楼的房间内,在阿花的床上对其实施奸淫。

  接到报案后,2011年8月22日7时许,公安人员将正在路边卖猪肉的犯罪嫌疑人韦某某抓获归案。

  公安人员于2011年8月23日带受害人到南宁市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阿花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案发后,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000元。

  都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性侵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韦某某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韦某某辩解及辩护人提出,韦某某不明知被害人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害人是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其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初犯,请求对上诉人韦某某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韦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韦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韦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已给予其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上诉人韦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给予上诉人韦某某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理由不成立,中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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