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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买卖人体器官 非法拘禁获刑

123发布时间:2018年5月18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人体器官买卖是特殊的犯罪类型。近日,上海市金山区首例人体器官买卖案一审宣判。金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房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9年6月,被告人房某、杨某某在“大海”、“江涛”(另处)等人的组织下,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召集出卖自身器官的人员。2009年10月下旬,被害人许某某、李某某等人被召集至金山区后,由被告人房某带领杨某某、乔某某等人采用扣押身份证、手机和言语威胁等方法,限制上述人员的人身自由于金山区金山卫镇某村和山阳镇某村等地直至2009年12月27日。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房某、杨某某、乔某某为组织买卖人体器官,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乔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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