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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处罚?

123发布时间:2018年4月25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47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朝辉,女,1973年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301073869,汉族,初中,农民,住方城县券桥乡韩庙村韩庙181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朝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朝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康朝辉在方城县券桥乡交通街109号经营三色鸽面包房,在生产生日蛋糕过程中掺入“泡打粉”,并销售给群众食用。2014年4月13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康朝辉处提取的部分蛋糕送检。2014年4月17日,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铝的残留量为210mg/kg。按照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朝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康朝辉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包括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随案移送清单等);3、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朝辉生产、销售的蛋糕中铝的残留量为210mg/kg,不符合国家颁布的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朝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康朝辉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朝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康朝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维东

审判员  苗东文

审判员  陈雪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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