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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发布时间:2014年8月20日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8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少三,男, 1981年12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罗金,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0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2月2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执行至2003年12月15日。因本案于200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少三、韦罗金故意伤害一案,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莫少三、韦罗金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10月2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莫少三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北路40号4楼兴达鞋厂的西侧办公室内,因工资问题与被害人刘水平发生争执。扬言如拿不到工资,便要强行搬工厂机器,同时纠集被告人韦罗金及同案人徐振吉、莫少进、“四眼”等人(均另案处理)到达该办公室。刘水平要求上述人员离开时,双方发生争执,韦罗金及莫少进、徐振吉、“四眼”等人分别持剪刀、陶瓷杯砸、捅刘水平的头、腹部,并实施拳打脚踢;莫少三在办公室门口把守,阻止该厂工人进去劝阻,致刘水平被殴打受伤。后该厂工人将刘水平送至楼下黄敬芳诊所救治。莫少三、韦金罗等人见状,再次对刘水平拳打脚踢。刘水平经送医院抢救,于2006年10月27日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证实,死者刘水平符合锐器(如剪刀)刺伤左上腹季肋部,造成左肾破裂和腹膜后损伤,合并继发性大出血休克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的作案工具、法医鉴定结论、被告人韦罗金的累犯证明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莫少三、韦罗金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韦罗金曾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少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被告人韦罗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宣判后,莫少三口头上诉称:我并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打架?并没有纠合其他人,只是叫了莫少进。?

 

韦罗金上诉称,其没有持陶瓷杯砸被害人的头部,只是在办公室门口,顺手拿一张橙子准备冲进去,被人挡住,离开了办公室。在诊所门口只踢了被害人一脚,情节轻微,起辅助作用。莫少三为推卸责任,捏造我打被害人的事实。被害人的死亡与其无任何因果关系。原判量刑过重,请求给予改判。  ?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5日晚上10时许,上诉人莫少三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北路40号4楼兴达鞋厂的西侧办公室内,因工资问题与被害人刘水平发生争执。扬言如拿不到工资,便要强行搬工厂机器,同时纠集上诉人韦罗金及同案人徐振吉、莫少进、“四眼”等人(均另案处理)到达该办公室。刘水平要求上述人员离开时,双方发生争执,韦罗金及莫少进、徐振吉、“四眼”等人分别持剪刀、陶瓷杯砸、捅刘水平的头、腹部,并实施拳打脚踢。莫少三在办公室门口把守,阻止该厂工人进去劝阻,致刘水平被殴打受伤。后该厂工人将刘水平送至楼下黄敬芳诊所救治。莫少三、韦金罗等人见状,再次对刘水平拳打脚踢。刘水平经送医院抢救,于2006年10月27日医治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

 

1、证人曾帮胜的证言证实,2006年10月25日晚上10时许,我和彭艳平等人在厂的电视室等发工资,莫少三带着两个青年到厂里,莫少三向刘水平追问发工资,后刘水平发现莫少三带的两名男子非本厂工人并要求他们出去,那两名男青年突然用拳头打刘水平。工友彭艳平上去劝架,对方一名男子用凳子打了彭的手臂。我和其他工友想上前帮忙,莫少三则上前用言语阻止。同时从厂外又进来四五个人冲进来打刘水平,一直打进刘水平办公室。莫少三则在门外威胁我和工友不准帮忙。他们在里面打了约十分钟出来后,又打了工友谢志平。接着莫少三等人离开。我和工友进办公室见到刘水平躺在沙发上,头和左腹部被捅了一个口在流血,地上扔着一把带血的做鞋剪刀。我马上将刘水平背到一楼的诊所,在诊所等时,被莫少三等人见到,又过来殴打刘水平,打完后离开。另一个老板彭小武带老乡来到问明情况后,就去追那伙人,很快就把莫少三抓住。参与殴打刘水平的几名男子是莫少三叫来的,打架前我见到莫少三打电话叫人来,另一名工友能听懂莫少三用壮语在电话中叫那些男子过来的。?

 

经曾帮胜对混杂照片辨认指证莫少三无误。?

 

2、证人彭艳平的证言证实,2006年10月25日晚上22时30分许,我与“阿胜”、宋远伟等人在兴达鞋厂电视房内等发工资,莫少三去到办公室找老板刘水平发工资,后莫少三出来并对我说如果今晚没有工资,他就搬厂里的东西抵工资。接着莫少三打了一个电话,打完后又进了刘水平办公室,然后与刘水平一起出来,刘水平见到屋内由莫少三带来的一个穿黑色衣服陌生男子,便要该男子离开,该男子便殴打刘水平。我上前阻拦,被该男子用凳子打,同时莫少三阻拦我去劝架。这时从外面来了四个男子,打我和屋内工友,刘水平则被莫少三和穿黑色衣服、穿白色衣服男子推进办公室,接着其他男子也先后进入了刘水平办公室。后我离开了现场。

 

经彭艳平对混杂照片辨认指证莫少三无误。?

 

3、证人李进的证言证实,2006年10月25日晚上23时许,莫少三和一名穿黑色衣服男子向老板要工资,老板称过几分钟才发工资。后穿黑色衣服男子带了七八名男子到工厂办公室,因他们不是工厂员工,老板要求他们离开,那七、八名男子就对老板拳打脚踢,其中一名穿黑色衣服男子拿起一个工夫茶盘砸了老板一下,致老板头上出血。我和工友劝说还被他们殴打,打完后,他们离开。老板捂着身子坐在沙发上,地上有一把带血的剪刀。接着我和工友背老板到楼下诊所救治,在诊所那些男子又过来打了老板。?

 

经李进对混杂照片辨认指证莫少三无误。?

 

4、证人龚立宗证言证实,2006年10月25日晚上23时许,我和工友在办公室等发工资。莫少三进来向老板要工资,老板称等一会,莫少三从办公室出来称,如果今晚拿不到工资就叫人上来砸厂,搬东西。后莫少三接了一个电话,电话里对方问莫少三是否拿到钱。莫少三说没有就挂掉电话。接着莫少三又拿起电话,并说了“在敬芳门诊四楼”之类的话。没多久有两名男子进厂向莫少三走去,莫少三又去老板办公室,很快老板从办公室出来,老板见到那两名男子,认为他们不是工厂员工,要求他们离开,他们不肯,双方相互推扯。我和同事彭艳平上前劝架,突然有两名男子冲过来,其中穿黑衣服的男子拿起凳子打老板,被彭艳平用手挡住。我即离开打电话通知他人,后回到现场见老板已受伤,我和同事将老板背下楼,在楼下老板又被莫少三等人殴打。?

 

经龚立宗对混杂照片辨认指证莫少三无误。?

 

5、证人谢志平证言证实,2006年10月25日晚上23时许,因刘水平认为莫少三带来的男子非本厂员工,要求对方离开,对方不肯时,刘水平推对方出去,对方动手殴打刘水平。同时另外四名非本厂男子参与殴打刘水平。我和工友欲上前帮忙,但被莫少三阻拦。后刘水平被三名男子逼入办公室内,莫少三和同伙将我和工友等人推赶出办公室。约二十分钟,莫少三等人离开。我和工友进办公室见刘水平受伤。?

 

经谢志平对混杂照片辨认指证莫少三无误。?

 

6、证人廖碧海的证言证实,莫少三是我属下工人,案发当晚叫他回来上班,他认为没发工资不愿意做,并要求当晚发工资。接着莫少三去刘水平办公室后又回到车间,并接了一个电话称,如果今晚不能拿到工资就搬东西。不久厂里来了几个人,莫少三就与这些人进了刘水平办公室,一会儿就听到打斗声。后得知刘水平被打伤。?

 

7、证人谢振刚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我在诊所接治了一名伤者,后报警。事后听护土称伤者在外等候时,又被人殴打。?

 

8、证人彭小英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刘水平的身份。?

 

9、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穗公(荔刑)勘(2006)143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北路40号4楼兴达鞋厂及现场的情况。在案发现场提取了作案工具剪刀一把。 ?

 

10、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穗公荔刑技法字(2006)47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实,死者刘水平符合锐器(如剪刀)刺伤左上腹季肋部,造成左肾破裂和腹膜后损伤,合并继发性大出血休克死亡。?

 

11、广州市公安局(2007)穗公刑(技DNA)字第3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结论证实,现场的血迹、现场提取的剪刀上血迹均来自死者刘水平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

 

12、上诉人莫少三的供述,2006年10月25日晚20时许,我与老乡徐振吉在河沙“华仔”糖水店喝啤酒。当晚22时许,我叫徐振吉一起去厂里拿工资。去到厂里,我问老板刘水平是否有工资,刘水平称过二天才有。我要求预支100或200元,刘称没有。这时,我堂兄莫少进打电话过来,我告诉他,我做了两个月收不到工资,拿不到工资就搬厂里的机器,并叫他过来。期间,老板见徐振吉在场,要他离开,双方发生争吵。我拉徐振吉离开,过四五分钟,徐振吉与莫少进、韦罗金、“四眼”一起到工厂,他们四人冲进刘水平办公室打刘水平,韦罗金用陶瓷茶杯砸刘水平头部,其他人用拳头殴打刘水平。这时厂里的谢志平、彭艳平等想进办公室帮刘水平,我拦住他们,并说“不要进,不关你们的事。”他们见状便不敢入内。约十分钟,我见刘水平头部流血,就进办公室叫徐振吉他们走。我和同伙从厂办公室的四楼走到楼下。不一会,就见谢志平、彭艳平等工友扶着刘水平下楼,到楼下的“敬芳”诊所。我与同伙还不解恨,五人又一起冲上去对刘水平拳打脚踢,打了刘水平头部和身体部位,约一分钟,有警车过来,便各自逃跑,我当场被抓,其他人跑了。?

 

经莫少三对混杂照片辨认指证同案犯韦罗金无误。?

 

13、上诉人韦罗金的供述,2006年10月25日晚,我和莫少三、莫少进、“老五”、“四眼”、阿大等人在“阿喱”出租屋吃饭。期间莫少三接到一个电话后称等会请喝茶。然后,他与“老五”离开。约半个小时,莫少进打电话给莫少三,接着就带我和四眼、“阿大”、“阿喱”去莫少三工作的鞋厂。莫少进、“四眼”先上楼找莫少三,我和“阿大”、“阿喱”在下面等,约两三分钟,“四眼”从楼上下来说上面打架。我与在下面等候的几人便冲上四楼,见到莫少进、“老五”两人在一间办公室内打一名男子,莫少三站在办公室门口拦住几名男子。我见状顺手拿起一张木凳准备砸门口的男子,砸下去时被一名男子用手挡住,再准备砸时被莫少三拦住,并叫我们离开。我和莫少三等人下楼后,有几名男子扶着被打男子下楼到诊所门口。我和莫少三等人觉得不解气,大家又一起冲上去对该男子拳打脚踢。我踢了他背部一脚,打了几分钟,见有人冲上来,大家便逃离现场。事后,我与莫少进通电话时,莫少进说,他用剪刀插伤了该男子。?

 

1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0)天法刑初字第97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韦罗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对于莫少三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莫少三与同案人共同故意伤害刘水平的起因是没有领到工资而引发,同案人均由莫少三纠集,目的是寻衅报复。在现场,莫少三积极协助同案人殴打被害人,阻挡厂内员工救助,并在被害人受重伤被员工送到诊所医疗时还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伤重死亡,足见其伤害故意明显。?

 

对于韦罗金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韦罗金持陶瓷杯砸伤被害人的头部,有同案犯莫少三的指证证实。韦罗金在殴打被害人时,是积极参与,并非起辅助作用。韦罗金在被害人受重伤送到诊所医治时,还积极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判考虑到本案伤害被害人的人数较多,责任比较分散,对韦罗金已经从轻处罚。现韦罗金再请求给予改判的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莫少三、韦罗金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韦罗金曾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莫少三、韦罗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岳龙

 

审 判 员 马世奇

 

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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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八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喻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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